《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2—4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WJ 2470-1997

1 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 引用文件

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3 定义

3.1 危险品

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 危险性建筑

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

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 整体爆炸

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总药量

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3.6 计算药量

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 设计药量

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用于设计抗爆间室、抗爆屏院、抑爆间室和防护墙(板)。 3.8 危险等级

依据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危险品,发生爆炸或燃烧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和危害程度,将建筑划分成不同的危险等级。 3.9 危险区

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与存放危险品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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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内部距离

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内危险性建筑之间、危险性建筑与非危险建筑之间允许的最小距离。 3.11 外部距离

危险性建筑外墙与市区、城镇、企业、事业、街道、村庄和道路等被保护目标边缘之间允许的最小距离。

3.12 防护屏障

在Ax、Bx级危险性建筑外设置的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防护墙等设施。用以减小空气冲击波和飞散物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3.13 抗爆间室

具有承受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当其内部发生爆炸事故时,对相邻间室结构及其内设备不造成破坏。 3.14 抗爆屏院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了控制经泄压面飞出的飞散物和减小空气冲击波对邻近建筑物的破坏作用而设置的、具有一定抗爆能力的屏院结构。 3.15 抑爆间室

具有承受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当其内部发生爆炸事故时,爆炸冲击波可通过能控制激波泄出强度的墙体泄出间室之外,且对相邻间室结构及其内设备不造成破坏。 3.16 安全出口

当危险性建筑物内发生爆炸或燃烧事故时,可以从该危险性建筑物内直通室外地面的用于人员疏散的出口。

3.17 安全窗

除窗的作用外,还可供安全疏散用的出口。 3.18 抗爆门

具有承受危险品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整体作用和碎片侵彻局部作用的装甲门。 3.19 防护墙(板)

当墙(板)的一面发生爆炸事故时,为了减小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和碎片对墙(板)另一面人员或物品的损伤或破坏,而设置的钢筋混凝土墙或钢板墙。 3.20 爆炸试验塔

用于炸药的爆炸试验、火工品和引信的起爆试验或弹丸杀伤破片收集试验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或钢结构试验装置。简称试验塔。 3.21 火工品销毁塔

用于对报废的火工品及其起爆药和炸药进行炸毁或烧毁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或钢结构装置。简称销毁塔。

3.22 弹药爆炸威力试验井

用于弹丸或战斗部的爆炸威力试验并进行杀伤破片收集的地下构筑物。简称试验井。

3.23 火工品销毁井用于火工品及其起爆药和炸药的废品进行炸毁的地下构筑物。简称销毁井。 3.24 碎片

在爆炸时,飞出的爆炸制品、设备、工具、包装物及建(构)筑物的碎块。 3.25 危险碎片

系指冲击能量大于79J的飞散碎片。 3.26 危险碎片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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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碎片不小于1块/55m时的密度称为危险碎片密度。 4 一般要求

4.1 危险性建筑危险等级

4.1.1 危险性建筑危险等级划分

危险性建筑的危险等级划分为Ax、Bx、Cx、Dx级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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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级一建(构)筑物中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存放的发射药,具有整体爆炸的危险性。

Bx级一建(构)筑物中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存放的发射药及其制品,具有局部爆炸和抛射的危险性。

Cx级一建筑物中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存放的发射药、固体推进剂、液体火药及其制品,具有剧烈燃烧呈燃烧转爆炸的危险性。

Dx级一建筑物中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存放的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具有局部燃烧或爆炸的可能,但药量很小,没有整体爆炸的危险性。 4.1.2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的作业

4.1.2.1 在Ax级建(构)筑物中可进行下列作业:

a.奥克托今、黑索今、特屈儿、太安、梯恩梯、黑火药、烟火药和破坏能力相当于或大于这类炸药的其他单质炸药,以及含有这类炸药的混合炸药的研制、加工、试验和拆分;

b.硝化甘油及含有硝化甘油的双基火药、双基推进剂、三基火药组成物的配制; c.在存放间(库)内,贮存上述炸药或其药柱、药块; d.在存放间(库)内,贮存单质起爆药或混合起爆药;

e.在存放间(库)内,贮存装填上述炸药的大中口径炮弹、火箭弹、地雷、航空炸弹、战术导弹和制导炮弹;

f.在存放间(库)内,贮存火帽、枪弹底火、雷管、导爆索等火工品; g.在存放间(库)内,贮存黑火药、烟火药及其制品。 4.1.2.2 在Bx级建(构)筑物中可进行下列作业:

a.弹药、引信及火工品的研制、加工、试验、拆分和销毁过程中,对炸药、起爆药不进行直接加工的作业;

b.对不含硝化甘油推进剂组成物的配制、三基药的捏合、复合推进剂的装配包装作业; c.对炸药、起爆药进行直接加工的作业;

d.爆炸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品均设在抗爆间室或装甲防护装置内的作业;

e.在工房内,对起爆药进行溶剂、水中作业或湿态作业,而使其危险程度有明显降低的作业; f.枪弹振动试验、火工品起爆试验、导爆索爆炸试验的作业; g.在建筑物的暂存间内,起爆药在溶剂或水中贮存或湿态贮存;

h.在工房或存放间(库)内进行较钝感的炸药(如地恩梯)的研制作业或贮存;

i.在存放间(库)内,贮存特种手榴弹、炮弹、制导炮弹、火箭弹及航空炸弹等产品;

j.在存放间(库)内,贮存口径37mm及小于37mm的炮弹、手榴弹、枪榴弹、信号弹和特种枪弹等; k.在存放间(库)内,贮存底火、传火具、曳光管等火工品及发火件和引信等。 4.1.2.3 在Cx级建筑物中可进行下列作业:

a.发射药、底喷药、液体火药、可燃药筒、半可燃药筒及火箭、火箭弹、战术导弹和制导炮弹的固体推进剂的研制、加工,其过程中具有燃烧或燃烧转爆炸危险性的作业;

b.在危险品存放间(库)内,贮存发射药、底喷药、液体火药、可燃药筒、半可燃药筒、固体推进剂、装填发射药的药管、药包和药筒及装填固体推进剂的火箭发动机等。 4.1.2.4 在Dx级建筑物中可进行下列作业:

a.在建筑物内,火药、炸药、烟火药、起爆药、弹药、火工品、引信加工过程中危险性较低或药量很小的作业;

b.在工房和存放间(库)内,对导火索进行研制、加工和贮存;

c.在研制实验室、工厂理化性能试验室内,进行火药、炸药、烟火药、起爆药及其制品等的研制和试验;

d.在实验室内进行药量不大于20g的枪弹振动试验、火工品性能试验和导爆索的性能试验; e.在研制实验室和存放间(库)内,对火药、炸药和起爆药使用的氧化剂进行研制和贮存。 4.1.3 危险性工序等级划分

危险品研制工房和生产工房的危险等级可按其内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和销毁工序的危险等110

级确定,见附录A(补充件)。

当危险品研制实验室或工房内有几种不同危险等级的研制、加工、拆分和试验工序时,应按附录A(补充件)危险等级划分的次序,取其最前者为危险品研制工房或加工工房的危险等级。 4.1.4 危险品存放间(库)的危险等级划分

危险品存放间(库)的危险等级可按所贮存的危险品确定,并应符合附录B(补充件)和附录C(补充件)的要求。当单间(库)存放的品种较多时,应按存放危险品的最高危险等级确定。 4.2 药量的控制要求和计算原则 4.2.1 药量的控制要求

4.2.1.1 火药、炸药、起爆药、烟火药、推进剂及其制品的性能测定、分析实验室和院校的配方、合成实验室,各测试间使用的药量不应大于20g,实验室的总药量宜小于400g,实验室内的暂存间的药量应小于300g,并应存放在抗爆容器之内。此类分析实验室可按有关的国家标准中甲类火灾危险性建筑物进行设计。 4.2.1.2 火药、炸药、起爆药、烟火药、推进剂的配方、合成及应用研究实验室,其试验间使用的药量宜小于200g,实验室的总药量应小于3kg。单间药量大于20g的试验间应设有防护设施。实验室的暂存间的药量应小于600g,并应存放在抗爆容器之内。

4.2.1.3 炸药、起爆药、烟火药、火药、推进剂研制及应用研究的工房和生产工房,其炸药、起爆药和烟火药操作单间使用的药量宜为3kg以下,存放间宜为10kg以下,火药、推进剂单间使用的药量宜为10kg以下,工房的总药量应小于50kg。各间应依据工序要求设计为抗爆间室或抑爆间室。

4.2.1.4 炸药的注装、塑装、螺装、压装、压药、切割、钻孔、机械清理和拆分等操作的研制工房,各工序不论药量多少,均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进行上述操作的单间药量,对院校不宜大于1kg,对研究所宜小于10kg,对生产工房应小于50kg。上述研制工房的总药量对院校和研究所应分别不大于5kg和50kg。 4.2.1.5 弹药准备(发射药装药和全弹装配)间或工房的总药量,对院校和研究所宜分别小于5kg和50kg。 4.2.1.6 在院校和研究所内进行危险品的起爆性能试验、威力试验和安全性检验等爆炸试验,凡药量大于20kg的爆炸试验,均宜在抗爆结构或专用抗爆装置内进行,对院校和研究所其一次最大试验量应分别小于1kg和3kg,对弹药研究所的试验药量应小于10kg,对院校、研究所和工厂危险品的销毁,其一次最大销毁的药量宜小于1kg,产品本身装药量大于1kg的除外。

4.2.1.7 研究所、院校和工厂的危险品存放间(库),单间药量不宜超过50kg。

4.2.1.8 研制实验室或Ax、Bx、Cx级工房没有单独设危险区,而与教学区或科研区建筑物混合布置时,爆炸危险品的运输应在非教学或非科研时间进行,否则应放在抗爆容器内运输。 4.2.1.9 Dx级建筑物内炸药总药量应小于3kg,火药总药量宜小于10kg。 4.2.2 药量计算原则

4.2.2.1 Ax、Bx、Cx级工房的计算药量应将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运输工具中的药量,工房内周转的药量,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中的药量均计算在内。

当采取隔爆、抑爆等有效的隔离措施,使部分工作间或暂存间的危险品不会同时爆炸或燃烧时,则可按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最大药量计算。

4.2.2.2 在Ax、Bx、Cx级工房内同时或部分有炸药(起爆药、黑火药、烟火药)、发射药及其制品时,应分别计算炸药和火药药量之和。

4.2.2.3 当存放间(库)存放的品种较多时,应分别计算炸药(起爆药、黑火药、烟火药)和火药药量之和。 5 详细要求

5.1 工艺布置

5.1.1 危险品加工、试验、拆分工序应按工艺流程布置,不应倒流和交叉作业,研制工房和改建工房除外。 5.1.2 危险性实验室、工房内应控制存药量,控制操作人员的数量。最大允许存药量和人员限额应醒目地标在建(构)筑物的入口处。

5.1.3 操作人员较多而操作又相对的比较安全的作业场所不宜与易发生事故的作业场所组合在一个工房内。 5.1.4 危险品研制、加工和拆分工房的建筑平面宜为矩形。Ax、Bx、Cx级工房均应为单层建筑,当工艺有特殊要求,并采取了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可以除外,但不允许设有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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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危险品研制、加工、拆分作业线与非危险品加工线应分别设置工房。危险品研制、加工、拆分作业线的各工序宜采取防护隔离措施或分别布置在单独的工作间内。研制、加工、拆分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根据危险品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情况,分别布置在单独的钢筋混凝土抗爆间室内或采用装甲防护板、透明防护板、抗爆、抑爆结构等防护措施。

5.1.6 危险品研制、加工和拆分工房内的设备、管道和运输装置的布置、疏散口的位置等都应确保任何地点的操作人员能够迅速疏散。

5.1.7 危险品研制、加工和折分工房内,与其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和生活间,如通风间、配电室、空调机室、控制室、水泵房、更衣室、淋浴室、厕所等,应与研制、加工工作间隔开,而且宜单独设置出入口。 5.1.8 在试验间较多而且试验间内存药量又较小的情况下,允许实验室周转的药暂存在抗爆容器内,其药量不宜超过试验间的使用药量。

5.1.9 弹体装药研制和加工过程中,炸药的准备、加工、压制、熔化、注装、压装、螺装、挖药解剖拆卸和倒药等工序均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

5.1.10 危险品研制和加工中的抗爆间室、抑爆间室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不允许地沟穿过间室的墙与间室相通;也不允许间室之间有地沟相通;

b.不允许有爆炸危险品的管道通过间室或在没有隔爆、隔火措施的情况下进入间室;

c.工艺设备如为隔墙传动时,通过墙上的部位应采取密封措施,一般性管道如水管、蒸汽管、压空管、穿电线的钢管等必须进入间室时,应在通过墙上的部位采取密封措施;

d.间室朝向操作人员的一面抗爆墙(板),在间室内药量较多的情况下,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的结构,药量较少时才允许采用钢板结构;

e.抗爆墙(板)上允许开设操作品、传送口、观察孔、传递窗,其结构应满足抗爆及不传爆的要求。操作口、传送口、传递窗等处应与间室内有关设备设有联锁装置;

f.抗爆间和抑爆间室的门应与间室内的电动设备进行联锁,当抗爆装甲门关闭时,设备才能运转。 5.1.11 炮弹、战术导弹和制导炮弹研制装配工房,在采取防护隔离措施的情况下,允许设置暂存间。 5.1.12 火工品及其起爆药剂生产工房宜布置成单面工作间和单面走廊形式,并设有疏散门和安全窗。 5.1.13 实验室的危险品暂存间应布置在楼房的底层。

5.1.14 在存放间(库)内,可将集中存放的危险品总量划分为若干小单位药量存放,此时须建有适当的隔墙或提供足够的间隔,以确保不致于造成殉爆。 5.1.15 危险品应按附录C(补充件)分组存放。

5.1.16 危险品研制、加工、试验、拆分使用的金属设备、金属管道和装置等均应有导出静电荷措施。 5.2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外部距离 5.2.1 总平面布置

5.2.1.1 进行总平面布置时,应贯彻危险性建筑与非危险性建筑分开布置的原则,危险性建筑宜相对集中,并布置在有利于安全的地带。

5.2.1.2 当危险性建筑具有抗爆间室时,其泄压面不宜面向主要干道和主要建筑物。

5.2.1.3 道路系统布局,除应满足生产运输和消防通道要求外,非危险部分的人流、物流不宜通过危险品研制、加工和贮存区。

5.2.1.4 在总平面和道路系统布置中,宜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

5.2.1.5 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应进行绿化,并以种植阔叶树为主。在Ax、Bx、Cx级建筑周围1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林。

5.2.1.6 相对集中布置的危险性建(构)筑物周围,根据具体情况宜单独设置围墙,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当围墙为界墙时,应密砌。 5.2.2 内部距离

5.2.2.1 危险性建筑距其它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应根据其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及本标准各有关条款确定。

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自危险建(构)筑物外墙算起。当改、扩建遇有困难时,亦可自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能发生爆炸或燃烧的房间算起,内起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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