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5.2.2.2 Ax级建筑距其它建筑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5.2.2.3 Bx级建筑距其它建筑的内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建筑内贮存和使用炸药(含黑火药、烟火药)时,应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5.2.2.2条确定; b. 当建筑内贮存和使用发射药(含推进剂)时,应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5.2.2.4条确定;

c.当建筑内同时贮存和使用炸药(含黑火药、烟火药)及发射药(含推进剂)时,应分别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5.2.2.2条和第5.2.2.4条确定并取其大值。

表1 Ax级建筑距其它建筑的内部距离 m

计算药量(Q) 内部距离 kg Q≤0.3 0.3<Q≤0.6 0.6<Q≤1 1<Q≤5 5<Q≤10 10<Q≤20 20<Q≤30 30<Q≤40 40<Q≤50

注:①表中计算药量栏所示之药量(Q),系指炸药梯恩梯当量系数为1.0时的数值,如遇有其它炸药时,应乘以当量系 数值,见附录D(补充件)。

②表中所列药量范围内的Ax级建筑与其周围建筑物,无论设防护屏障与否均采用表中所列距离。如为阻止低角度 高速碎片,对有可能飞出碎片的一侧,可增设防护屏障,但表中所列之距离不得减少。 ③当采用特殊抗爆措施(如抑爆结构)时,其内部距离根据计算确定。

④院校、研究所进行改扩建时,当现有Ax级建筑内的计算药量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数量,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之间距离,应按《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中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的计算 方法计算,但其RA值,应符合附录E(补充件)的规定。

⑤工厂生产线改扩建时,当Ax级建筑内的计算药量超过本标准规定的数量时,应仍执行《火药、炸药、弹药、引 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中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的各项规定。

12 13 14 17 19 22 25 27 29

5.2.2.4 Cx级建筑距其它建筑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

表2 Cx级建筑距其它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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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部 距 离 计算药量(Q) 互以有泄压 kg 面的墙面相对 Q≤1 1<Q≤5 5<Q≤10 10<Q≤20 20<Q≤30 30<Q≤40 40<Q≤50 50<Q≤60 60<Q≤70 70<Q≤80 80<Q≤90 90<Q≤100 12 12 12 14 15 17 18 19 20 21 22 23 主燃有泄压面墙面对被燃无泄压面墙面 12 12 12 12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主燃无泄压面墙面对被燃有泄压面墙面 12 12 12 12 12 12 13 14 15 16 17 18 互以无泄压 面的墙面相对 10 10 10 10 10 10 11 12 13 14 15 16 注:有泄压面的墙面指开有门和窗的墙面。

5.2.2.5 Dx级建筑距其它建筑的内部距离不应小于15m。

5.2.2.6 Ax、Bx、Cx、Dx级建筑物距公共建筑物、动力建(构)筑物、辅助生产建筑物、服务性建筑物的内部距离,在符合第5.2.2.2条、第5.2.2.3条和第5.2.2.4条的计算药量范围内,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Ax、Bx、Cx、Dx级建筑距公共、动力、辅助生产及服务性建(构)筑物的内部距离 m

项 目 锅炉房 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 钢砼水塔 AX 级 不宜小于50 按第5.2.2.2条计算后再增加一倍,且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按第5.2.2.2条计算办公楼 后再增加一倍,且不宜小于50 ≥500座位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 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地点 车间办公室、无明火车间食堂 单建变电所 不宜小于35 不宜小于30 不宜小于35 不宜小于30 不宜小于35 不宜小于30 不宜小于25 不宜小于25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35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35 BX 级 不宜小于50 按第5.2.2.3条计算后再增加一倍,且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按第5.2.2.3条计算后再增加一倍,且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35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不宜小于50 CX 级 不宜小于50 DX 级 不宜小于50 5.2.3 外部距离

5.2.3.1 各危险等级危险性建筑的外部距离,根据其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应分别符合本标准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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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外部距离自危险性建筑外墙算起。

5.2.3.2 Ax级建筑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的规定。

表4 Ax级建筑的外部距离 m

计 算 药 量 Q 序 号 kg 项 目 Q≤1 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1 加油站、煤气站、区域变电站、热电站、体育场馆、宾馆、市区公园入口处 市街区居住房屋、工厂企业围墙、2 220KV架空输电线路、城市主干道路 国家铁路线、市区公园边缘、城3 市郊区零散住户边缘、110KV架空输电线路 城市次干道路、35KV架空输电线4 路 25 35 45 55 65 75 50 55 60 70 80 95 50 60 75 90 105 125 60 95 120 150 175 200 1<Q≤5 5<Q≤10 10<Q≤20 20<Q≤30 30<Q≤50 注:①当研制、加工不小于37mm杀伤爆破弹的Ax级建筑时,其外部距离应按本表数据增加50%;

②抑爆结构的建筑,其外部距离由计算确定。

5.2.3.3 Bx级建筑的外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建筑内贮存或使用炸药(含黑火药、烟火药)时,应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5.2.3.2条确定; b.当建筑内贮存或使用发射药(含推进剂)时,应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5.2.3.4条确定;

c.当建筑内同时贮存或使用炸药(含黑火药、烟火药)和发射药(含推进剂)时,应分别根据其计算药量,按第5.2.3.2条的第5.2.3.4条确定并取其大值。

5.2.3.4 Cx级建筑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

表5 Cx级建筑的外部距离 m

计 算 药 量 Q 序 号 项 目 Q≤5 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1 加油站、煤气站、区域变电站、热电站、体育场馆、宾馆、市区公园入口处 市街区居民住房屋、工厂企业围2 墙、220KV架空输电线路、城市主干道路 国家铁路线、市区公园边缘、城3 市郊区零散住户边缘、110KV架空输电线路 50 55 60 70 80 90 50 60 70 85 95 105 60 70 80 100 110 120 5<Q≤10 kg 10<Q≤30 30<Q≤50 50<Q≤70 70<Q≤100 115

城市次干道路、35KV架空输电线4 路 30 35 50 60 70 80 5.2.3.5 Dx级建筑的外部距离应依据建(构)筑物内存药量的大小,分别按表5中的计算药量Q≤1或1<Q≤5栏确定;或按表6中计算药量Q≤5或5<Q≤10栏确定。当产品进行性能试验过程中还产生噪声时,还应视其所在的环境分别符合GBJ8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规定。 5.3 建筑与结构 5.3.1 建筑设计

5.3.1.1 各级危险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国家现行规范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要求。轻质易碎屋盖的易碎部分,可采用非燃烧体。

5.3.1.2 Ax、Cx级工房内,不应设置办公用室、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妇女卫生室和卫生医疗机构。 胶质炸药研制中的胶棉干燥、胶化、捏和、压伸等工序和硝化甘油、黑火药研制中的Ax级工房内,不应设置厕所,其它Ax、Cx级工房可设置带洗手盆的水冲式厕所。

5.3.1.3 Bx级工房内不宜设置办公用室、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妇女卫生用室或卫生医疗机构,当必须设置上述用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布置在工房的较安全的一端;

b.用厚度不小于37mm的防火墙(砖墙)与危险性工作间隔开;

c.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且不应布置在危险性工作间或危险品贮存间的楼上或楼下; d.其门窗不宜面向邻近的危险工作间的泄压面。

5.3.1.4 各实验室、工房的卫生特征分级可参照《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附录三中相关的生产分类确定,其卫生设施按现行的国家卫和标准相应的级别设置。 5.3.1.5 安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a.窗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0m,窗扇高度不应小于1.5m,窗台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0.5m; b.窗扇应向外平开,不应设置中挺; c.双层安全窗的窗扇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5.3.1.6 危险性工作间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a.火花能引起危险品燃烧、爆炸的工作间,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b.工作间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作用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 c.工作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特别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导静电地面。 5.3.1.7 危险性工作间的内墙应抹灰。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作间,内表面应平整、光滑、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

经常冲洗和设有消防雨淋设施的工作间、项棚及内墙面应刷油漆,油漆颜色与危险品颜色有所区别。 5.3.2 结构型式

5.3.2.1 各级危险性实验室与工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结构。 5.3.2.2 各级危险性实验室与工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砖墙承重结构:

a.危险工序全部布置在抗爆或抑爆间室内,且抗爆、抑爆间室外不存放危险品者; b.承重横隔墙较密、存药较分散者; c.室内无人员操作者。

5.3.2.3 下列Ax级工房宜采用轻质易碎屋盖:

a.双基火药研制中含有硝化甘油的组成物配制工房; b.黑火药研制的工房; c.烟火药预烘干燥工房。

5.3.2.4 下列工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a.除5.3.3.3条所列之外的研制炸药的Ax级工房; b.Bx、Cx级建筑。

116

5.3.2.5 各级危险性建筑宜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各构件之间的联结与锚固及结构的整体性(特殊结构除外)。

5.3.2.6 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房宜采用外形平整,不易积尘的结构构件和构造。 5.3.3 安全疏散出口(门)

5.3.3.1 各级危险性建筑,每层或每个危险研制、加工间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每层或每个危险研

2

制、加工间的面积小于65m,且同一时间的加工、试验人数不超过3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5.3.3.2 从一个危险研制、加工间穿过另一危险研制、加工间到达室外的出口不应算作安全出口。

5.3.3.3 Ax、Bx、Cx级建筑底层危险性研制、加工间内的到达疏散用门较困难的操作岗位附近,应设置安全窗。

5.3.3.4 从危险性实验室、工房的最远工作地点至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a.Ax、Bx、Cx级建筑不应超过15m; b.Dx级建筑不应超过20m。

中间有走廊,两边为工作间或内部布置连续作业流水线的Bx、Cx级工房,由最远工作地点至外部楼梯或出口的距离可为20m。

5.3.3.5 疏散用门应向外开启。

危险性工作间的门不应与其它房间的门直对设置,亦不应采用吊门侧拉门。 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门的开启方向应和疏散用门一致。 危险性建筑物的外门口,不应设置台阶,应作成坡道。 5.3.4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5.3.4.1 抗爆间室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体。 5.3.4.2 抗爆间室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对毗邻的工作间不致造成破坏时,也可采用轻质易碎屋盖。 5.3.4.3 钢筋混凝土抗爆间室的墙和非轻质易碎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设计药量爆炸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飞散、震塌和穿透;

b.在设计药量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抗爆间室结构要按弹塑性理论设计,并根据可能发生爆炸事故的多少,分别采用不同的控制延性比。

5.3.4.4 抗爆门、抗爆传递窗的结构以及观察孔上的玻璃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碎片作用下,不应产生穿透;

b.在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时,应能防止火焰及空气冲击波泄出;

c.抗爆门应为单扇,门的开启方向,在空气冲击波作用下,门应转向关闭状态; d.抗爆传递窗的内、外窗扇不应同时开启;

e.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抗爆门结构不应产生残余变形。 5.3.4.5 抗爆间室泄压面上的窗、窗台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0.4m。 5.3.4.6 抗爆间室与主体建筑之间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a.为减少爆炸事故对主体建筑的影响,抗爆间室与主体建筑之间一般应设置抗震缝,缝宽应不少于5cm; b.当抗爆间室为钢筋混凝土屋盖,且设计药量小于5kg时,或抗爆间室为轻质易碎屋盖,且设计药量小于3kg时,抗爆间室与主体建筑之间可不设抗震缝;

c.当抗爆间室为钢筋混凝土屋盖,且设计药量不大于20kg时,或抗爆间室为轻质易碎屋盖,且设计药量不大于5kg时,主体建筑的层盖构件可采用可动联结的方式支承于抗爆间室的墙上; d.抗爆间室的屋盖为轻质易碎屋盖时,间室墙的顶部应高出间室屋面不少于50cm;

e.抗爆间室的屋盖为轻质易碎层盖时,主体建筑的屋盖不应高出抗爆间室的屋盖,否则间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5.3.4.7 抗爆间室泄压面的外面,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抗爆屏院。

5.3.4.8 抗爆屏院的平面布置,应能防止空气冲击波经过院墙的开口处传至邻室而引起破坏或爆炸,其最小进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设计药量<3kg时,其最小进深为3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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