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b.设计药量3~20kg时,其最小进深为4~5m;

c.设计药量21~50(含50kg)时,其最小进深为5~6m。

5.3.4.9 抗爆屏院院墙的高度不应低于抗爆间室檐口处高度,当屏院进深超过4m时,其面对爆心的中墙高度按进深增加量的二分之一增高,边墙由抗爆间室檐口处高度逐渐增至屏院中墙处高度。 5.3.5 抑爆间室

5.3.5.1 抑爆间室的非泄压墙体与屋盖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钢结构。

5.3.5.2 抑爆间室的泄压墙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亦可采用钢结构。泄压墙体应保证其与非泄压墙体有可靠联结,在一旦发生爆炸时,两者不致脱开,更不允许泄压墙体飞出。 5.3.5.3 抑爆间室的非泄压墙体与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设计药量爆炸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飞散、震塌和穿透;

b.在设计药量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可按弹塑性理论设计,并根据发生爆炸事故的可能性大小,采用不同的控制延性比。

5.3.5.4 抑爆间室的泄压墙体应能承受空气冲击波的作用,并应采用适当的泄压比以保证: a.抑爆间室内部的爆炸压力迅速泄出;

b.从泄压墙体泄出的冲击波压力能满足周围环境的要求。

5.3.5.5 抑爆间室可以根据工艺与总图布置的需要,设计成独立建筑物,亦可与非抑爆结构建在一起。此时,抑爆间室与毗邻的非抑爆主体建筑之间的关系符合5.3.4.6条的要求。 5.3.6 危险品仓库

5.3.6.1 危险品仓库应为单层建筑。

5.3.6.2 危险品仓库的屋盖应为钢筋混凝土屋盖。

5.3.6.3 危险品仓库当采用履土式建筑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物三面墙的外侧和屋盖应覆土,墙的顶部外侧和屋盖的覆土厚度不小于0.5m; b.覆土的墙与屋盖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5.3.6.4 危险品仓库的门应向外开,不应采用吊门、侧拉门、弹簧门。不应设置门槛。

5.3.6.5 危险品仓库的地面应按5.3.1.6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危险品以包装箱方式存放并不在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

5.3.6.6 当危险品仓库采用抑爆结构时,尚应符合5.3.5条的有关规定。

5.3.6.7 当危险品仓库采用其它特殊结构型式时,如覆土拱形库、钢板夹砂库等,尚应符合有关的规定与要求。

5.4 危险场所的电气

5.4.1 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

电气危险场所以研制间或工作间为单位,划分为两大类六个区,危险场所的电气类别和防雷类别举例见附录E(补充件)。

5.4.1.1 爆炸性气体类(Q类)

5.4.1.1.1 Q类指有爆炸性气体产生的作业场所,如炸药的精制、硝化、热解、胶化、凉药、预烘、干燥、弹体涂漆,以及可燃液体溶剂的敞开操作等。 5.4.1.1.2 Q类分为以下三个区:

Q0区—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产生或长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Q1区—在正常操作时间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

Q2区—在正常操作时不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即使产生也仅是短时的或在试制、生产中火炸药处在水中或酸中作业的场所。

5.4.1.2 火炸药及其粉尘类(F类)

5.4.1.2.1 F类指存在火炸药及其粉尘或操作中可能产生火炸药粉尘的场所,如炸药的粉碎、造粒、切割、筛选、倒药、干混、压药、钻孔、螺装、机械清理等; 5.4.1.2.2 F类分以下三个区:

FO区—连续或长时存在火炸药及其粉尘的场所; 118

F1区—有时可能存在火炸药及其粉尘的场所;

F2区—存在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火药、炸药、氧化剂及其粉尘的场所。 5.4.1.2.3 凡使用火炸药量为不大于20g的研制间或工作间,均视为有关的国家标准中甲类火灾危险场所。 5.4.1.3 与危险场所用非燃烧性实体墙隔开但有门相通的场所,如果所设的门,除在有人进出时打开外,其余时间均处于关闭状态(比如自动开闭门),则该场所的级别可按表6确定。

表6 与危险场所相毗连的场所级别

危险场所 F0 Q1、F1 Q2、F2 用一道有门的实体墙隔开的场所 F1 Q2、F2 无危险 无危险 用两道有门的实体墙隔开的场所 注:实体墙为非燃烧体,墙上除门外无其它洞孔。

5.4.2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爆炸性粉尘的分级、分组

5.4.2.1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为三级,如表7所示。

表7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 ℃

级 别 ⅡA ⅡB ⅡC MESG mm ≥0.9 0.5<MESG<0.9 ≤0.5 MICR >0.8 0.45≤MICR≤0.8 <0.45

5.4.2.2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为六组如表8所示。

表8 气体引燃温度分组 ℃

组 别 T1 T2 T3 T4 T5 T6 引 燃 温 度 (t) t>450 300<t≤450 200<t≤300 135<t≤200 100<t≤135 85<t≤100 注:MICR为最小点燃电流比,即各种易燃物质按照它们最小点燃电流值与实验室的甲烷的最小点燃电流之比。

5.4.2.3 爆炸性粉尘应按引燃温度分为三组如表9所示。

表9 粉尘引燃温度分组 ℃

组 别 T11 T12 T13 引 燃 温 度(t) t>270 200<t≤270 150<t≤200 注:确定粉尘引燃温度时,应取粉尘云的引燃温度和粉尘层的引燃温度二者中的较小值;部分火炸药粉尘引燃温度分组

119

见附录G(补充件)。

5.4.3 供电电源、应急照明、通讯和控制装置 5.4.3.1 供电电源

5.4.3.1.1 研制、加工或试验中用电设备突然停电,有可能导致燃烧爆炸或人身伤亡事故时,则应设两个独立电源供电。当正常工作电源因故突然停电时,备用电源应立即自动投入;

5.4.3.1.2 电网电源质量不能满足用电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条件采取相应的电源质量改善措施,如滤波、屏蔽、隔离、稳压、稳频及不间断供电等措施;

5.4.3.1.3 用电负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供电:

a.当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BZT)或柴油发电机组应急自起动等方式仍不能满足要求时; b.当采用一般稳压稳频设备仍不能满足对稳压稳频精度要求时; c.当实验或用电设备需要保证顺序断电操作安全停机时;

d.当停电损失大于不间断电源设备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的总和时。

5.4.3.1.4 低压配电系统无特殊要求,应采用频率50Hz,电压220/380V系统。系统接地形式应为TN—S或TN—C—S。有特殊要求时,应按设备的具体要求确定。 5.4.3.2 应急照明、通讯和控制

5.4.3.2.1 Q1、F1区应设应急照明,当正常工作照明因故停电时,应急照明应立即自动投入。应急照明可作为正常工作照明的一部分使用,但两者的电源、级路及开关应分别装设。

5.4.3.2.2 Q1、F1区宜在适当地方设应急电话,但不应使用对讲机、移动电话等无线电通讯器材。

5.4.3.2.3 在危险品研制和生产中,可能发生燃烧爆炸时,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信号报警系统及自动检测记录装置,必要时亦应设置自动停料、放料、消防雨淋等安全联锁装置。 5.4.4 电气设备 5.4.4.1 技术要求

5.4.4.1.1 宜将电气设备、特别是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的电气设备,布置在危险场所之外。Q0、F0区不应安装电气设备,Q1、Q2、F1、F2区应选择防爆电气设备;

5.4.4.1.2 防爆电气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危险场所的级别(表7、表8),介质的引燃温度组别(见表9、表10),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确定。在满足需要和安全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 5.4.4.1.3 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以上易爆性物质形成的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择防爆电气设备;

5.4.4.1.4 危险场所用的防爆电气设备,还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霉菌等不同情况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5.4.4.1.5 在危险场所不宜采用便携式电气设备。 5.4.4.2 爆炸性气体场所的电气设备

5.4.4.2.1 Q1区应选择本安型、隔爆型、气密型或浇封型电气设备,Q2区应选择隔爆型、正压型、增安型等电气设备。

5.4.4.2.2 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作隔墙机械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爆炸危险区域隔开; b.传动轴传动通过隔墙外应采用填料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c.安装电气设备房间的出口、应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和无火灾危险的环境;当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通时,应对爆炸性气体环境保持相对的正压。 5.4.4.3 火炸药及其粉尘场所的电气设备 5.4.4.3.1 电气设备选型如表10所示。

表10 电气设备选型

粉尘种类 F1区 危 险 场 所 F2区 120

尘密型DT(IP64/IP65) 尘密型DT 火炸药粉尘 正压型 (IP64/IP65) 本安型 尘密型DT 氧化剂等粉尘 (IP64/IP65) (IP54/IP55) 防尘型DP 火炸药及其粉尘场所电气设备的允许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电气设备最高允许表面温度 ℃

引燃温度组别 T11 T12 T13 无过负荷的设备 215 160 120 有过负荷的设备 195 145 110 5.4.4.3.2 采用非防爆型电气设备进行隔墙机机械传动时,应符合第5.4.4.2.2条的要求。 5.4.5 低压线路保护与接地 5.4.5.1 短路保护

5.4.5.1.1 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应能切断安装处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

5.4.5.1.2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每回线路的电源侧、线路分支处和导线载流量减小处,并应装设在线路不接地的各相上。

5.4.5.1.3 对持续时间不超过5s的短路,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式(1)进行校验:

S≥

2

It……………………………………………(1) K式中:S——绝缘导体的线芯截面,mm; I——短路电流有效值,A;

t——在已达到允许最高持续工作温度的绝缘导体内短路电流持续作用的时间,S; K——计算系数,常用值见表12。

表12 计算系数K常用值

绝 缘 材 料 线芯材料 聚氯乙烯 铜 芯 铝 芯 115 76 丁基橡胶交联聚乙烯 131 87 22

乙丙橡胶 143 94 油浸纸 107 71 注:短路持续时间小于0.1s时,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导体的SK值应大于电器制造厂提供的电器允许通过的It值;大于5s时应计入散热的影响。

2

5.4.5.1.4 为使低压断路器可靠工作,应按式(2)校验其灵敏度:

IKLZ?dmin……………………………………………………(2) II zd 式中:Klz——低压断路器的动作灵敏系数,可取1.3;

Idmin————被保护线路预期短路电流中的最小电流。在TN系统中为单相短路电流A;

Izd——低压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A。

5.4.5.1.5 在线芯截面减小或分支处,以及因导体类型、敷设方式或环境条件改变而导致载流量减小的线

121

路,如越级切断线路不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中断供电,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不装设短路保护:

a. 上一级的线路保护电器已能有效保护的线路,且此线路和其过负荷保护电器短时耐受电流大于预期短路电流;

b. 电源侧装有额定电流不大于20A的保护电器的线路;

c. 电流侧装有短路保护电器的架空配有电线路,但连接道路照明灯具的每一分支线路宜加装溶断器。 5.4.5.2 过负荷保护

5.4.5.2.1 过负荷保护宜采用反时限特性的保护电器,其分断能力可低于保护电器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但应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

5.4.5.2.2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同时满足以下二式要求:

Ib≤In≤Iz ……………………………………………………(3) Id≤1.45Iz……………………………………………………(4)

式中:Ib—线路的计算负荷电流,A;

In—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或低压断路器长延时脱扣器的整定电流,A; Iz—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A;

Id—保证保护电器可靠动作的电流,A。

当保护电器为低压断路器时,Id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动作电流;当保护电器为低压熔断器时,Id为约定时间内的约定熔断电流。

按上列两个公式,当采用低压断路器时,In与Iz的比值不应大于1;当采用刀型触头式、螺栓连接式、圆筒型帽式及螺旋式熔断器作过负荷保护时,In与Iz的比值如表13所示:

表13 In与Iz的允许比值

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 A ≤25 >25 In/Iz最大值 0.85 1 5.4.5.2.3 当采用同一保护电器作多根并联导体组成的线路的过负荷保护时,该线路允许的持续载流量为多根并联导体的允许持续载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导体的型号、截面、长度和敷设方式均相同; b.线路全长内无分支引出线;

c.线路的布置使各并联导体的负荷电流基本相符。

5.4.5.2.4 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荷造成的损失更大的配电线路,不应装设切断电路的过负荷保护电器(如消防水泵的供电线路等),但应装设过负荷报警电器。

5.4.5.2.5 过负荷保护电器的整定电流应保证在出现正常的短时尖峰负荷电流(如用电设备起动时),保护电器不应切断线路供电。

5.4.5.2.6 下列配电线路可不装设过负荷保护:

a.符合5.4.5.1.5条规定的线路,如电源侧的过负荷保护电器已能有效地保护该段线路,且越级切断线路不致引起故障线路以外的一、二级负荷供电中断; b.不可能增加负荷而导致过负荷的线路;

c.由于电源容量的限制,不可能发生过负荷的线路。 5.4.5.3 接地故障保护

5.4.5.3.1 为防止人身间接电击和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而采取的接地故障保护措施,除正确地选用和整定配电线路的保护电器,使其可靠地切断故障线路外,还应正确地协调配合下列因素: a.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

b.电气设备的种类区别和使用特点;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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