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谈话笔录制作规范

的来源和去向,否则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认定。并且,要记录还有哪些人知晓此事,尽量追查,这样可以尽量扩大证据面,提高证据的充分性,确保把案件办扎实。同时,问清来源去向有利于收集相关的证据,如书证、证人证言等。此外,要特别注意的是贿赂类错误中有关谋利的记录。谋利是贿赂类错误的构成要件之一,它与行贿人的行贿行为是紧密相联的。在记录这一部分时,一是要注意合理布局,首先叙述事情的来由,是什么原因引起证人的行贿行为的,可简要写,综合概括出问题的实质。二是有书证存在的,要充分结合书证加以记录说明,因为书证往往反映了行贿人行贿的实质。而且记录时,可先把书证取到位,再行记录,这样确保谋利的真实、客观性,并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在有案件当事人供述的情况下,要使相关谈话笔录的谋利情节保持相互一致,否则将直接影响办案的效果。四是谋利要具体,要使任何一个行贿行为必须要有具体的指向,要有针对的谋利,而且这个谋利必须是具体的事,绝不能记录:“我给某某人送钱就是为了让他帮忙或取得支持”这样大而化之,这样的叙述对谋利来说,说有就有,说没有就没有,根本不存在确定性。五是注意在一般情况下,往往是一个行贿行为针对一个谋利,但特殊情况下,既有多个行贿行为针对一个谋利,也有一个行贿行为针对多个谋利,或互有交叉。六是要注意谋利有三种表现形式,即承诺、实施和实现,承诺即答应了还没

办;实施是不仅答应,还采取了一定的具体行为,为行贿人办事;实现,即为行贿人办成了事。在记录谋利时,至少要让证人证实到案件当事人承诺的地步,否则你这个笔录记得再好也没用。因为承诺分为明示的承诺和默示的承诺,但默示的承诺,相对比较模糊,有时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所以记录时要注意,一般能做到明示承诺的,就不要用默示这种方法。至于实施、实现,是采取什么措施、通过什么人办理的,都有哪些书证加以支持,必须记清楚。

第六部分,特别强调和补充发问记录。如事发现场是否有他人在场,事后有无其他与案情相关的事情发生,相关钱物及其他物证学时及现在的存在状况等,都要详细记录,为下一步的调查埋好伏笔。有些记录人员为了省事,将上述相关情况省略,这一方面损害了笔录的客观性,也为案件证据链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关于制作笔录的数字要求。一是凡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首先是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刻(星期几必须一律用汉字);其次是记数与计量。遇特殊情况,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如一个人三本书等。二是四位和四位以上的数字,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臵。三是五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写为万、亿等作单位的数。四是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换行。

3、谈话笔录的结尾部分在记录完主要事实后,应向被谈话人问所记录的内容是否是事实,如“你以上所讲的是不是事实?”、被谈话人是否还有说明补充的内容,如“对以上笔录,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如果没有补充,就应记录“请看以上笔录并签字”的内容。

4、谈话笔录的内容认定部分谈话结束后,调查人员制作的谈话笔录应交被谈话人阅看,并经本人认可。对没有阅读能力的人,应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被谈话人补充或改正。修改后,一般不再重新抄写,保持修改原样,但修改的地方要要求被谈话人用手指印固定。要对记录逐页标明页码,让被谈话人逐页签名、按手印;除最后一页外,原则上应把签名放在每页材料纸的下方黑色边线以外的中间。最后一页在记录完后,让被谈话人在结尾后另起一行处签署“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读过),与我讲的一样”明确意见,并签名按手印、署明日期, 不能使用“属实”、“基本一致”、“仅供参考”等模糊语言。被谈话人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同时,调查人员也应在谈话笔录上签字。如果被谈话人提出按谈话内容自己书写证言,应当允许,但谈话笔录不退还本人。必要时,调查人员也可以要求被谈话人就谈话中的某一个问题或几个问题亲笔书写证言。按手印的基本要求是完整、清晰。完整,一是笔录中需要按手印的部位,如签名处、笔录补充或修改处,

都要按手印;二是手指所按部位要完整地按印下来。清晰,就是要求按的手印纹线浓淡适中,线条清楚,一般均采用右手食指指纹。指纹上按到最靠近指尖部位,下按到第一指节。

六、案件谈话笔录制作的注意事项 (一)字迹要清晰

字迹清楚、书写规范是案件谈话笔录在记录时的的基本要求。由于案件谈话笔录的特殊性(时间上的),所以无法要求记录时字迹工整,一笔一划,但同时,更是由于其特殊性(其法纪效力和证据力),要求在记录时要认真,力求记录的清晰。所谓的字迹清晰,一是指在记录案件谈话笔录时要字迹要清楚,让人一目了然,不要出现连草带飞的情况,字与字之间尽量少出现连写的情况,同时尽量少使用简写字或自己创写的字,更要注意不写错字和别字;二是整体上要明晰,大到段落的划分,小到标点符号的使用,都要符合语言文字的要求,避免出现由于书写而产生误解或是歧义。

(二)语言要准确

记录语言的准确是案件谈话笔录的生命。所谓准确,一是在记录时语言要做到准确,对象怎样陈述,就怎样记录,尽量与对象的陈述一致,不要出现对象陈述的是一套,笔录记录的是另一套;二是对于对象陈述比较模糊的地方,在记录之前要进行澄清,弄清其真实意思后再行记录;三是在用语上要尽量做到表述的准确,特别是在把有些无法记录的方

言转化为书面语言的时候,尽量找到与之相一致的书面用语来替代,有些方言要用语言进行注释;四是对一些案件所涉及的比较专业的用语事先要进行了解,掌握其基本含义,以便在笔录中准确使用。在一定的时候,语言又要模糊,如:在表达无法或不必确定的程度、范围时;在表达难于或无需准确描述的频率、数量时,如屡次、经常、偶然;在表达带有预测推断性质的内容、情节时,如年龄约、身高约等;在表达不便或不宜直言的情景、事实时;在叙述或说明人和事物发展变化过程时;在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和某些部门秘密等内容时,也可使用一些相对模糊的词语。

(三)表达要清楚

表达清楚是谈话笔录的证据功能决定的。表达清楚与语言准确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准确的语言文字进行表述,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是无法做到清楚的。由于案件谈话笔录往往都要在案件起到证明作用,所以其对事实的反映一定要有可再现性,也就是说,读了笔录,其情节就可以象放电影一样在阅读人的头脑中清楚的再现,而不是象雾里看花。同时,对有些相关情节的表述必须具有排他力,如果有模糊或不严谨的地方要进行排除。

(四)简繁要相济

简繁相济是一种笔录记录的技巧,就是把谈话对象所陈述的与案件密切相关的内容详细记录,而其他与案件关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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