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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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

作者:杨丹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1期

摘 要:近几年,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诉讼呈逐年增加态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及所呈现的新趋势给法院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故法院应与时俱进,并提出相应审理对策。

关键词:民间借贷纠纷;激增;新特点;审理对策

我国民营经济发达,正规的金融服务已不能满足民营经济发展对资金的旺盛需求。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融资手段,有效地利用了民间闲置资产,满足了民营经济及个人的资本需求。但由于民间借贷这种融资行为的随意性的自身特点以及个人诚信的缺失、监管体系的缺乏等外在原因,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诉讼呈逐年增加的态势,为法院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鉴于此,笔者统计了T法院近五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简要分析案件所呈现的新特点,并提出相应的审理对策。

一、T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2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767件,涉案标的总额为6.38亿元;2013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504件,涉案标的总额为6.22亿元;2014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509件,涉案标的总额为7.56亿元;2015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499件,涉案标的总额为8.76亿元;2016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846件,涉案标的总额为9.5亿元;2017年1~7月份,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583件,涉案标的总额为6.86亿元。

从上述数据看,2012年至2015年,T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及标的额变化较为平缓,但标的额的增幅明显。2016年~2017年上半年,T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及标的额大幅上升,其中2017年1~7月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同比增长45.8%,涉案标的总额同比增长15.5%。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的新特点 1.借贷主体多元化、职业化

除传统的个人、民营企业及正规的小额信贷公司等借贷主体外,目前涌现出一批新兴民间借贷主。一些合法注册的公司以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等形式,将社会闲散资金吸收进来集中投放,雇佣员工进行放贷、收贷,成为职业放贷者。另外,互联网的普及催生了网络借贷形式的P2P借贷平台等新型职业借贷平台。 2.交付方式多样化、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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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民间借贷实践中,出借的资金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或现金交付给借款人。近两年,随着手机支付方式的普及,微信转账、支付宝等新型转账方式快速兴起。因其普遍性、便利性,民间借贷实践中也广泛应用以手机支付方式交付款项。 3.被告下落不明、缺席审判比例高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借款人下落不明而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比例较高。在直接送达的当事人中,也存在大部分当事人为躲避债务或无力偿还债务而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据统计,T法院2016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就有31%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有近40%案件缺席审判。 4.担保比例增加、手续不规范

随着出借人担保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借贷案件存在担保。除传统的保证人外,以物抵押及质押提供担保的借贷案件日趋增多。但在诸多案件中,出借人错以为只要持有借款人的房产证等产权证明就可以实现抵押权,或者以为扣押了借款人的车辆就可以实现质权,而没有到房管所、交通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造成抵押权不具有对抗性,使抵押形同虚设,导致最后无法得到相应的权利保障。 5.基础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在审判实践中,假借借贷案件类型层出不穷。当事人虽然提交了借条、欠条等形式作为借贷证据,但实际存在很多因买卖、租赁等交易行为产生的欠款而出具借条的情形。还有的是假借借贷的名义,掩盖非法的行为,如基于赌博、高利结算、贩毒或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

三、法院应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新趋势的审理对策 1.延伸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

法院应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网络、新闻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新类型、具有典型意义的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通过加大民间借贷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以以案释法的形式,增加公众的风险意识,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同时,通过巡回审判、加强审判指导、组织庭审观摩等方式,为相关主体从事民间借贷和融资活动提供明确规范的市场预期引导。 2.加大案件审查力度,提升审判职能作用

法院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加强对借贷事实的全面审查力度,除重点审查借条等证据外,综合审查资金来源、借款用途、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款项交付经过、交付金额、借条出具经过、利率约定及本息归还金额等情况,着重查明案件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对于在民间借贷诉讼中高频率出现的出借人,重点审查是否存在高利的情形,反复核实可疑及不合常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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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给当事人形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从而使认定的法律事实尽量接近客观事实,以作出公正的判决。

3.创新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妥善预防并化解民间借贷纠纷,需要多部门相互配合、发挥合力。法院应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妇联及各当事人所属村委会等社会组织的相互协作,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对接,借助大调解格局的合力,提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成效。 4.增强送达力量,努力维护程序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为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于2017年7月1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法院应深入贯彻该意见,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细化微信送达、短信送达等操作规范,严格限制公告方式送达范围,提升送达质量和效率。 5.与各部门形成合力,构建多部门配合斜接机制

从近两年的审判实践来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日益突出。法院应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工商管理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联席会议实现信息互通,加强民刑交叉案件的协调工作,及时移送犯罪线索,协助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于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等超经营范围从事高利放贷的,应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反馈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超范围经营行为,提出司法建议,协助工商管理部门整顿超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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