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指南

(三)未移交或开发商、物业公司实际占有、使用、受益的公共设施,不得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四)建成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五)地下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其相关成本、费用不予扣除。

十八、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间接费用计算扣除的问题

(一)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开发间接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开发现场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间接费中核算的其它费用包括开发过程中的利息支出、土地使用税、交政府部门的维修基金、工程预决算编制及审查费、前期物业管理费等均不属于可扣除的开发间接费范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设臵现场管理机构而由企业(即公司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派人到开发现场组织开发活动,其所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除周转房摊销可以扣除外,其余应全部记入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扣除,不得再单独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现场管理机构成立运行的次月将机构的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和职务)、使用的固定资产目录及折旧年限、周转房情况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已备案资料发生变更的,

应在变更的次月重新报送。不按上述规定报送资料的,除周转房摊销外的开发间接费用不得单独扣除。

工程监理费是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中其他费用的组成部分,应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核算,并按规定扣除。 十九、关于销售精装房装修费用的扣除问题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精装修房,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上述装修费用不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所发生的支出。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销售精装修房时,如其销售收入包括销售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等取得的收入,应以总销售收入减去家用电器等的采购价格作为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二十、关于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地块内规划建筑范围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销售费用并按规定的比例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可售开发产品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计入建安工程费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清算审核时应注意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的家用电器、家具、其他物品是否一并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政府、公用事业单位。未移交的,上述设备不得扣除。 二十一、关于清算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确定问题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清算项目的可售总建筑面积可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在确定清算项目的总建筑面积时,应首先根据立项文、规划文、总平面图、实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结合到实地查看的情况,确定开发项目的开发产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用于出租或自用的开发产品),然后再根据房屋实测报告上载明的所有建筑物(开发产品)的实测建筑面积来确定总建筑面积。

(二)对于会所、小区车库、车位(包括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改造的车库、车位,下同)、架空层、幼儿园等不能确权的公建配套设施,如明确属全体业主所有或已无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和已明确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则归

为不可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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