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销售合同

铝基合金销售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2013年 月 日在 签署铝产品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卖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本着诚信互利的原则,就甲方购买乙方合金锭产品事宜,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1品名和品种: 铝合金棒(以下简称“产品”)

1.2 规格和质量:化学成分及质量执行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要求和国标 , 标准。 1.3乙方回收同材质压余白料。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计量、包装

2.1 数量:双方同意,买方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向卖方购买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产品约 吨/月(具体以买方订单约定的订货数量为准):± 的溢短装数量由卖方选择,月度交货数量在溢短装范围内视为交货符合合同约定。

2.2计量:以卖方检斤计量为准,买方有权复磅,合理磅差为正负千分之二范围之内。如果磅差不超过合理磅差,交货数量以卖方过磅重量为准;如果超过合理磅差,买方应当立即通知卖方,双方协商解决。对检斤计量有异议的,双方有权申请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卖方计量装置进行校验,双方同意根据校验结果对当批产品重量进行调整确认。校验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一方预付,最终由双方根据各自责任大小按比例分担。

2.3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钢带打捆,木条垫底,包装物不回收,不计入产品重量。

第三条 产品的价格、货款支付与结算

3.1价格:产品的结算价格为基价+加工费(加价)(含16%增值税)。

1、若买方采用 %现汇和 %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付款,则产品基价为发货上月(自然月)上海长江有色金属网A00铝锭长江月均价,加工费(加价)长棒为 元/吨、短棒为 元/吨)送到某某,现汇和 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卖方支付货款。

2、若买方采用 %现汇方式付款,则产品基价为发货上月(自然月)上海长江有色金属网 铝锭长江月均价,加工费(加价)(长棒为 元/吨,、短棒为 元/吨)送到淮北,现汇向卖方支付货款。

3、卖方回收同材质压余白料价格为发货上月(自然月)上海长江有色金属网A00铝锭月均价的 %,买方负责运输包运到卖方工厂。到货后甲乙双方三个工作日内对帐并充抵铝棒货款,甲方月底前开据发票。

3.2付款结算:买方以(从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在□后√) □√现汇向卖方支付货款;

□√70%现汇和不超过 30%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卖方支付货款; □不超过 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向卖方支付货款;

约定比例和期限内的承兑汇票,买方不贴息;超过约定比例和期限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买方须按中国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进行贴息(贴息=票面金额*贷款年利率*税率1.16*到期天数/365),与当期货款一并支付给卖方。卖方负责开具16%增值税专用发票。

3.3付款时间(从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在□后√): □√款到发货。 □ 货到付款;

第四条 产品的运输、提货

4.1产品的运输、提货:从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在□后√。

□买方到卖方厂内自提:卖方将货物装至买方指定的运输车辆上即完成交货,货物毁损和灭失风险、致他人损失等风险随之转移给买方,之后产生的相关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

□ 买方到卖方指定的×××仓库自提:卖方负责将产品运输至×××仓库,买方到仓库办理提货手续,产品装上买方指定的运输车辆即完成交货后,货物毁损和灭失风险、致他人损失等风险随之转移给买方,出库费用由××承担,办理提货之后产生的相关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

□√ 买方工厂内交货:卖方承担运输费用,负责运输至买方工厂内即完成交货,货物毁损

和灭失风险、致他人损失等风险随之转移给买方。

□买方委托卖方负责车辆运输到买方指定的厂区,运费由买方承担并方负责卸货 。 4.2 交货时间:卖方应当在买方付款后【】个工作日内交货。

4.3货权转移的界定:完成交货产品的所有权在买方付清产品货款时转移给买方。 第五条 产品验收

5.1完成交货后,买方如对质量有异议,应在收到产品后 个工作日内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将有异议的产品及包装保持原状;卖方收到异议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卖方收到书面异议后 个工作日内未做出书面答复的,则视为卖方对买方提出的异议表示确认;如买方没有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产品质量、重量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5.2 买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当说明下列事项:(1)批号、数量;(2)产品的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具体情形。书面异议未包括前述内容视为未提出异议。

5.3双方在验收过程中就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国家轻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费由买方预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的履行、终止、违约及赔偿

6.1买方应按月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如因买方原因,造成当月合同量未足量执行(不包括短溢装的情况,下同)的,少执行的部分卖方有权选择是否要求买方在下月予以补齐,并按两个月的高价作为结算价。如因卖方原因不能及时足量交货,少执行的部分买方有权选择是否要求卖方在下月予以补齐,并按两个月的低价作为结算价。

6.2如卖方遇到大规模停产、减产,铁路限装等,则卖方有权按比例扣减相应的供应量,且不承担因减少供应量而对买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但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买方。

6.3因买方原因连续三个月未足额履行合同,卖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因卖方原因连续三个月未向买方足额交付产品(不可抗力造成的停产除外),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6.4 一方出现重大生产事故导致本合同项下产品生产(或加工)停止的,应于当日内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通知中应该载明可能影响产品交提货的情况、是否中止合同履行、中止交提货产品数量及中止期限。出现事故的一方应于事故原因查明后将相应事故证明文件在五日内提供给对方。停产期间受影响的产品量中止履行,停产方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对重大生产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独立第三方提供咨询意见,费用由发生事故的一方承担。

6.5 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足额赔偿。赔偿只包括另一方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任何情况下不包括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商誉和预期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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