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 托管运营合同 项目名称: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合同
为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保护水资源环境,经沟通商谈,浙江商达环保有限公 成为了 污水处理厂( 近期 万吨/日)托管运营项目成交供应商。
为明确双方在该项目中承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诚实互信的原则,就 污水处理厂托管运营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定义和解释 第一条 定义
(1)甲方: (2)乙方:浙江商达环保有限公司 (3)签署日:指本协议签署之日 (4)污水:指 污水处理厂按本协议自管网收集系统所采集的工业生活 污水。
(5)进水水质标准
表1 进水水质标准
6)出水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19一级B标准
表2污水排放标准
备注:括号内,水温≤12℃,括号外,水温>12℃
. (7)保底水量:指甲方承诺的托管运行期内任一运营日的最低污水处理量,如果任一运营 日的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该水量,甲方仍须按该水量计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 . 污水处理厂近期设计规模 万吨/日,因管网收集完善原因,
对 污水处理厂近期按设计水量 %计算,即本协议保底水量为 万吨/日。
(8)实际日污水处理量:指每一运营日从流量计上读取的进水或出水水量。
(9)实际月处理水量:每月的月初至月底双方从流量计上读取的进水或出水水量。 (10)月处理水量:如果实际月处理水量的日均值大于保底水量,则月处理水量即为实际 月处理水量;如果实际月处理水量的日均值小于保底水量,则月处理水量应为保底水量与本月运行天数的乘积。 (11)污水处理服务费:指甲方就乙方所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按本协议规定处理污水所应向 乙方支付的费用。 (12)污水处理厂:指乙方依据甲方委托所运行的 污水处理厂,乙方 拥有协议期内的生产运行权,该污水处理厂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3)项目设施:指 污水处理厂围墙内(含围墙)的全部实物资产。 (14)项目或本项目: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授予乙方在托管运营期限内运行项目 设施的独家权利,由乙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在托管运营期满后将项目设施全部完全、无偿移交给甲方,并保证正常运行。(对于因生产需要,双方协调处理添置的设备仪器,按折旧法移交甲方,合理收取一定费用)
(15)法律变更:指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 (16)污泥: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泥类物质。 (17)日常检测指标:指项目设施运行期间日常必须检测的理化指标,包括:进出水的生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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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氨氮NH3-N、PH值等。(具体按双方约定执行监测) (18)不可抗力:指本协议25.1款所规定的不能合理预见、不能克服并且不能避免的事件。 (19)常规运营惯例: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者进行类似本项目的运营时所采用或接受的惯 例、方法和作法。该等作法包括但不限于:
(a)项目设施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 (b)正常运营条件下及合理预测非正常条件下拥有所需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c)由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适当设备、工具和程序实施正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保项目设施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行;各类技术管理人员应保持适当的比例; (d)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项目设施各项有关设备的操作手册和规范运营,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e)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f)经常进行恰当的监测和测试,以确保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 (g)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安全平稳运行项目设施,并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并遵守有关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及各项限制性要求; (h)符合城市文明创建的要求,包括厂容厂貌、室内外环境、设施设备卫生管理等。
(20)本协议:指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基本文件,以 及为解释执行、调整本协议所签订的所有的附件、附录和其他文件。 第二条 解释
对本协议的解释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其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指本协议之条款和附件。 (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提及的一方或双方均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及其正当的 继任者或受让人。 (3)本协议中使用的“协议中”、“协议内”、“协议下”等语句及类似用语,其所指 应为本协议的全部而并非本协议的任何特定条款。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当使用词组“包括”时,无论其是否包含“但不限于”字样,仍应被视作为对本协议任何其它相关条款的全部包括。 (4)本协议任何章、条或款的小标题不应视为对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 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5)在本协议中,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 决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其书面形式。 (6)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公历日。 (7)提及本协议时应包括以任何方式修改、补充和替代的本协议及其附件。
(8)中小型维修、大型维修:单设备单次维修费用不超过《 污水处 理厂托管运营合同》中年“设备维护费用”的10%(即人民币 3500 元)的维修为中小型维修,超过该费用的单设备单次维修则为大型维修。
二、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第三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3.1甲方负责 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 3.2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3.3甲方保证接受已签署的托管运营协议的约束,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4甲方保证由于国家或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引起乙方处理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时,甲乙双方将另行商定污水处理单价。甲方保证进水水质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若超过双方约定的进水水质标准(参见第一条 定义5),如涉及(工业)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进入该污水处理厂,造成活性污泥中毒或死亡,进而影响系统处理效果,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3.5甲方保证对乙方的监管将按照国家、省、市、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的规定执行。 3.6甲方保证因更名、合并、分立、撤销或权限变化时,甲方全部权利及义务均由新的污水处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享有和承担。 3.7甲方负责 污水处理厂 设施设备的技术改造。 3.8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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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对于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无故扣押或拖延,如果是收件方,将签署回执并注明收到时间。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4.1乙方保证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有限公司。乙方将有权根据其公司成立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从事污水处理运营业务,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所有义务。 4.2乙方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 4.3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协议之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或仲裁
4.4乙方保证加强对项目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项目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 4.5乙方保证接受已签署的托管运营协议的约束。 4.6乙方保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4.7乙方保证接受甲方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和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满足社会对污水处理服务的需求,履行政府在污水处理服务事业方面对市民的承诺。 4.8乙方保证,对于本协议中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无故扣押或拖延,如果是收件方,将签署回执并注明收到时间。 4.9乙方托管运营包含: A、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包括污水处理厂所需的水电、人工药剂、办公、管理费用。但不包含环保部门征收的一切检测费用。 B、负责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中、小修及维护保养。 C、负责污泥的稳定、脱水减容。
三、双方的基本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基本义务
5.1在托管运营期内,甲方不得采取对乙方按照本协议条款履行其处理和排放污水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5.2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六条 乙方的基本义务 6.1在托管运营期内,乙方负责项目设施的管理、运行、维修,并在托管运营期满时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并保证能正常运行。 6.2乙方应始终按照常规运营惯例、检验与维护手册以及项目设施的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资料维护项目设施,以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6.3乙方应按本协议要求,按时向甲方通报运行情况,提交与本项目有关的报告、数据、资料。 6.4乙方确保进厂污水经过处理达标排放。 6.5乙方运行时产生的栅渣、沉砂及污泥等固体废物须运往甲方指定地点( )处消纳,乙方运往甲方指定地点的相关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但运距不得超过5公里。如超出约定距离,则由甲方根据实际运输费用补偿乙方差额部分。污泥外运涉及的处置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承担。
四、污水处理服务费用的计算与支付
第七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
7.1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按附录1计算,项目进场时间由甲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开始正式商业运营的日期即为甲方开始正式付费的日期。 7.2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按附录1规定执行。 7.3月处理量的计算按附录1计算。 7.4每月污水处理服务费按附录1计算。 7.5计价说明 本污水处理服务单价由生产费用、管理费用和人员工资等三部分组成,包括但不仅限于: 7.5.1生产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絮凝药剂费、正常维修维护保养费(限中小型维修保养 费); 7.5.2管理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业务招待费、安全保卫费、绿化养 护费等,不含环保部门征收的一切水质检测费(检测协议及检测费用由甲方负责); 7.5.3人员工资包括经乙方录用的所有人员的工资和补助、社保。 第八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8.1 乙方在每月开始前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的《月度水量报告》《月度水质报告》等(但不限于)提交给甲方监管部门。 8.2甲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义务 在运营期内的每一个月份,甲方应根据本合同附录1确定的付费计算原则向乙方支付相应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8.3乙方应按照附录1的规定进行计算和调整,以准确核算其在本合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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