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4]173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23 【实施日期】2004.08.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4]173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提高标准、积极创新、规范运作的要求,坚持大病统筹补助与小额门诊补助相结合、规范管理与方便群 1 / 3
众相结合,不断巩固和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基础,努力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郊县
实际、具有大城市郊县特色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主要目标任务是:到2005年,在全市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村覆盖率达100%,农民参保率达85%以上;到2010年,在全市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郊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使我市农村卫生服务的绩效位于全省前列,主要健康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制约因素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参加方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消除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强化互助共济意识,理解、支持并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扎实有效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强迫农民缴纳经费等错误做法,各级政府要加强督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严肃查处。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发挥组织、协调和领导作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卫生局要切实承担起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强化日常事务的管理。各县(区)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同时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业务工作;经办机构定编标准按苏编[2004)23号文件执行,所需编制在县(区)同经费渠道编制内调剂解决,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中列支。各区县新型农村 2 / 3
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在2004年底前落实到位,以保证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的管理工作正常开展。镇街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区县一级管理,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暂时由区县、镇街两级管理,但必须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在2005年底前过渡到区县一级管理。
本着节约成本、方便农民的原则,各区县可根据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情况,探索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报兑现的运作模式,运作成本不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列支。
三、切实做好新型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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