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土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关于下发大土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矿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煤矿、部室

为了规范矿建工程施工程序,提升矿井管理水平,保证矿建工程施工质量,确保矿建工程质量标准的实施,特制订本管理制度。希望各基建矿井认真学习执行。 特此通知

附:大土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矿建工程管理制度

二O一一年十二月

大土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矿建工程管理制度

编制单位:矿建技术处

编制日期:2011年12月

大土河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矿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总 则

为了贯彻“质量第一”的管理方针,加强我公司基本建设矿井矿建工程项目及施工质量管理,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保证矿建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标准的贯彻落实,使矿建工程建设规范化、工程质量标准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建工程项目管理职责

(一)矿总工程师负责矿井矿建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和质量管理的全面 领导工作。 (二)矿建科负责矿井基建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抽检、验收工作。

(三)监理依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合同等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对被监理工程的质量负责。

(四)各工程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矿建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责任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质量检测仪器仪表,要有详实的工作计划和具体和管理措施。 第三条 现场质量监督实行矿方与监理单位双到位原则。

第二部分 技术管理制度

第四条 单位工程开工前矿建科要向施工单位进行项目技术交底,提供给施工单位相关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必须弄清设计意图,了解熟悉所施工工程特点和关键部位技术质量要求。

第五条 每一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坚持一工程一规程(措施)的原则。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必须在开工前7天审批完毕。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的编制按照晋大技字【2011】4号文“关于基本建设矿井单位工程施工掘进作业规程管理有关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单位工程开工前要办理开工报告手续,开工报告需矿方及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批后工程方可实施。工程开工前矿建科要提前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请示卡手续及时反馈工程开工情况。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施工准备工作必须完善到位,并做好技术复核,做好工程开工前测量定位工作,以免发生重大差错。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做好以下施工现场

准备工作。

(一)技术管理人员认真审阅图纸,学习技术规范,组织编写施工作业规程,项目质量计划,准备好各种技术和管理表格,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二)组织施工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质量要求和全面质量管理规定等内容进行学习,并组织专门培训和考试,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组织对施工所使用的机电设备,仪器仪表进行试验,检测和试运转工作。

(四)准备好工程所需要的各种材料,并进行质量检测工作。 (五)成立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第九条 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时,施工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矿建科和监理,按程序经过设计单位认定批准后方可施工,不按程序擅自变更,涉及到费用增加的,不予认可,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部分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第十条 矿建科和监理负责矿建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对整个施工工程必须进行实时监督,及时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行业技术规范和公司矿建工程质量标准施工,重要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通知矿建科和监理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分部工程完工后,必须提前两天通知矿建科,由矿建科通知公司企管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评定。

第十二条 混凝土搅拌站必须严格按照混凝土配合比进行混凝土配制,不得随意改变材料配合比,混凝土要进行强度检验,配合比要通过混凝土强度检验后确定;如果因施工需要必须改变材料配合比时,应及时向矿建科和监理汇报,经矿主管领导同意并按规定重新做混凝土配比试验后,才能进行配制。外加剂添加时必须进行定量控制。使用商品混凝土要有生产厂家、混凝土配合比、产品合格证等证件。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相关专业部门、监理部门的检查、监督与指导,密切配合各部门同心协力搞好工程质量,严格履行招标书及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有关要求,遵守下发的质量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内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三级质量管理体制,项目施工技术组及各施工队配备专职质检员,班组配备专〈兼〉

职质检员,现场跟班检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隐蔽前,必须通知矿建科、监理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确认后,方可施工下道工序。由于重大片帮冒顶等自然事故发生不可预见的隐蔽工程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矿建科和监理进行检查验收。特殊或关键隐蔽工程需要设计单位、公司有关部门参加的,由矿建科决定并负责通知。

第十六条 矿方和监理对于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工程,应立即下发“工程质量处理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按照通知限期整改。如果是隐蔽工程不合格,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并经矿方和监理检查合格后可施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在提高施工工艺上下功夫,矿各部门要严格检查制度,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分项、分部工程坚决推倒重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质量事故,矿方、监理负责管理责任,施工单位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各级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工程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分析处理,分析和处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生产部。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悬挂施工牌板。牌板的内容应包含工程平面图、工程断面图、供电系统图、炮眼布置图、劳动组织及作业循环图表、避灾路线图、工程质量标准和主要安全技术措施。

牌版位置要悬挂在施工作业现场,以指导生产。具体规定为:炮掘工作面悬挂在放炮警戒位置;机掘工作面悬挂在掘进机后10米-15米的位置。材料应分类码放挂牌管理,牌板材质和格式要统一美观。

第四部分 巷道掘进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所有巷道开口必须按照施工图——开工报告——编制、审批和贯彻作业规程——开工准备和测量标定——开口等五个步骤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地测部门在巷道开口前应给出巷道开口中心位置,巷道中心点不少于3个。

第二十二条 炮掘巷道开口5米内,应坚持采用小循环、放小炮的方法掘进,其炮眼深度、装药量和一次起爆炮眼数等爆破参数必须在安全技术措施中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巷道掘进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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