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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让
第三十九条 建筑退让按照建筑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四十条 建(构)筑物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的规定;
(二)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其后退距离需经专项城市设计分析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附表6-1)中高度60~100米建筑的后退距离;
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后退距离(单位:m)
建筑高度 道路宽度 L≥40米 后退距离(米) 40米>L≥25米 25米>L≥15米 L<15米 10 15 20 8 12 15 5 8 10 ≤20米 20米<H≤60米 60米<H≤100米 15 20 25 (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25米,并且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四)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地下室、台阶、管线、阳台、雨蓬、管道井、化粪池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后退宽度25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1米,后退宽度2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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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大门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五)城市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退让应当符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
新建建筑后退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满足附表6-1后退距离,且加大5米退让。
除满足本章规定外,建筑后退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 第四十一条 建(构)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要求确定(附图6-2):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后退距离,后退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第确定的建筑间距的一半,并满足建筑日照标准。
(二)当相邻用地为空地(不临城市规划道路)时,建筑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以新建建筑为标准计算间距的一半;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
(四)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下可适当减少后退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2米;
相邻用地同一权属时,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预留连通通道;相邻用地不同权属时,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
(五)围墙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建设。
第四十二条 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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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高度20米以下的不少于20米,20米以上的不少于30米(附图6-3)。
第四十三条 新建建筑突出部分后退人行天桥结构外边缘的距离不少于7米(附图6-4)。
第四十四条 建筑后退城市公园绿地的距离不少于10米。当建筑位于公园绿地的北侧时,后退距离可适当减少,但最小不少于5米,并同时满足消防要求。
第四十五条 建筑后退城市规划道路沿线绿化控制带的距离不少于5米。
第四十六条 建筑后退山体保护绿线的距离不少于20米。 第四十七条 建筑后退蓝线、紫线的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后退距离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新建建筑按照本章规定进行退让后,还应当符合国家日照标准、消防、环保、防汛、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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