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003(04)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精)

安全导则 HAD003/04《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宣贯材料)

根据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以下简称《安全规定》)中提出的原则和目标,本导则专门叙述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本导则共包括6章和1个附录,它们分别是:1. 引言;2. 记录制度的建立;3. 记录分类;4. 记录制度;5. 贮存、保管和保卫;6. 检查。附录列出了记录内容及保存分类。

本安全导则对有关核电厂设计、制造、建造、调试和运行等方面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索引、归档、贮存、保管和处理提出了要求和建议。

本导则不包括记录编写的细节,也不包括在质量保证大纲管理中如何使用记录制度。

1 引言

记录是指为各种物项或服务的质量以及影响质量的各种活动提供客观证据的文 件。

本章对下列方面作出了说明和(或)规定。

1.1 《安全规定》要求每个核电厂必须按书面程序和指令建立和执行有关质量保证 记录的编写、标识、收集、编索、贮存、保管及处理的制度。

1.2 有秩序地建立和保持质量保证记录制度(以下简称制度)是提供充分臵信度的基础方法之一,该制度可以证明,对核电厂质量有影响的各项活动均已按规定要求完成,并已达到和保持所要求的质量。

1.3 质量保证记录(以下简称记录)的内容,从总体上说,至少包括下列方面:

(1)用于评价执行质量保证大纲有效性的现有基准;

(2)核电厂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计、制造、建造、调试和运行的有关质量保证活动方面的历史资料,包括过去的故障模式及异常运行;

(3)有关产品或工作过程质量的定量和(或)定性的资料(例如:审查、检验、试验和材料理化分析等项的报告;工作情况的监督报告和(或)签署完毕的质量计划;电厂设备运行日志和有关的资料;人员培训资格和资格授权等资料)。

1.4 在确定所要求记录的内容时,应对每一种记录的必要性进行仔细评价,以避免文件过于繁琐。

1.5 质量保证记录内容根据情况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质量要求文件 a 、质量保证大纲文件; b 、设计准则; c 、适用的法规和标准; d 、设计资料交付程序; e 、工作程序或细则; f 、投标要求; g 、采购技术要求;

h 、材料、零件和部件的标识体系; i 、特殊过程控制程序; j 、检查和试验计划; k 、检查程序;

l 、标定程序;

m 、吊装、贮存和运输程序或细则; n 、建造、调试和启动试验程序。 o 、监查计划和程序。 (2)质量证明文件 a 、设计审查报告;

b 、设计计算和负载能力数据表; c 、设计验证试验报告; d 、图纸和技术规格书; e 、设计资料交付记录; f 、设计变更记录;

g 、供方评价(质量体系、特殊过程能力); h 、收货验收记录; i 、贮存清单;

j 、设备合格证(尤其对特殊过程); k 、人员证书记录(尤其对特殊过程); l 、过程控制记录; m 、检查和试验记录;

n 、材料合格证(包括理化分析单);

o 、试验和检查设备标定程序; p 、不符合项报告及其处理; q 、纠正措施实施报告; r 、监查报告;

s 、设计和建造技术规格书,系统压力试验报告和分析,以及建造和设计报告书;

t 、制造厂、加工厂、安装单位、合同单位和营运单位有关ASME 第三篇第一部分的物项和第二部分混凝土安全壳的数据报告。

检查和试验记录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 观测方式的说明;

b 、检查或试验的日期和结果(定性和定量); c 、 不利于质量的情况的记录; d 、检查员或数据记录员的签署; e 、 检查或试验结果可接受性;

f 、 为解决有损于 质量情况所采取的行动及理由。

在确定所要求的记录内容时,应该对每一种记录的必要性进行详细评价,以免 过于繁琐。

1.6 责任

1.6.1 对核电厂负有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为建立、使用和贯彻执行与工程进度相一致并与本导则相符的记录制度,包括对所要建立记录的类型和内容作出

规定。制度必须遵守核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并必须遵守在系统、构筑物和部件的设计、建造和运行中使用的、公认的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条件的要求。

1.6.2 在与施工单位、其他设备和服务的供方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营运单位必须保证建立相应的记录制度。在所有情况下,都必须规定每个单位在制定、贯彻记录制度方面的责任范围,并形成文件。

1.6.3 营运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制定程序或措施并提供人员、设施以及服务,但必须对记录制度的有效性负责。合同单位对自己承担的工作负责。

核电厂的供方有责任按合同、法规和公认的规范、标准中的要求建立自己的记录管理制度,也必须按书面程序管理记录制度,必须按合同要求向营运单位提供合格记录。

2 贮存记录的介质

2.1 贮存记录的介质有很多种,介质材料应该使记录可以复制或拷贝。常用的贮存记录的介质有:

(1)纸张,纸张的酸碱度应在6~9pH之间; (2)35mm 的胶卷;

(3)银-胶类的缩胶卷或X 射线胶片; (4)磁带与磁盘; (5)激光盘。

2.2 必须指出的是:提供质量客观证据的除了书面的资料以外,还可能包括一些硬

件(如焊接试件、已经鉴定试验的或能作鉴定试验的材料、热处理试件、石墨样品等)。这一点在《安全规定》第12章“记录”以及《导则》中都未提及,但是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