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7〕15号),结合中国音乐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音乐学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1号。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层次、类型及性质: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艺术院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国音乐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教学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本科招生委员会设有监察席位。
第六条 中国音乐学院设立本科招生常务委员会,负责本科招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和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和本系本科招生考试工作。
第八条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中国音乐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艺术类文、理科兼招。招生层次为本科,学制为四年或五年。
各专业(招考方向)招生计划分配如下:
系别
专业(招考方向)
学制 招生计划 音乐学系
音乐学(音乐学理论方向) 五年 15 音乐科技系
音乐学(音乐声学/乐器学/录音与扩声方向) 四年 12
音乐学(电子音乐创作与技术方向) 五年 3
音乐教育系
音乐学(音乐教育方向) 四年 36 艺术管理系
音乐学(音乐管理方向) 四年 25 作曲系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五年 20 声乐歌剧系
音乐表演(演唱-民族唱法方向) 五年 30
音乐表演(演唱-美声唱法方向) 五年 30 国乐系
音乐表演(中国乐器演奏方向) 四年 62 钢琴系
音乐表演(钢琴方向) 四年 15
音乐表演(电子管风琴方向) 四年 2 管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