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销售服务规范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

分公司销售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总公司“客服先行”战略,建设标准 化客户服务体系,强化全员服务意识、统一服务形象、规

范服务行为,特制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市分公司销售服务规范》。

第二条:本《销售服务规范》中所指销售人员是指代表公

司向公众开展展业营销的公司员工、代理人,以及中国人

寿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中介合作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销售服务规范》中所指客户指与公司存在保

险合同关系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经上述三

者授权的委托人,也包括接受公司业务人员拜访或在服务

网点咨询、办理相关业务的准客户。

第二章 职业道德

第四条:销售人员在向公众开展销售过程中,须恪守社会

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自觉维

护保险市场的行业秩序和行业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

争,不得诋毁同业竞争对手,不得违规争抢内部业务。

第五条:销售人员须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正确解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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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等,不得有欺瞒、

误导客户的行为,不得代替客户签名,不得对客户/准客户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客户/准客户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得

擅自对客户承诺保险合同以外的责任。经批准与客户有特

别约定或扩展保险责任的,须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明确。须

按时上缴保费,协助客户索赔,全程跟踪理赔服务。

第六条:销售人员接洽客户应秉承尊重客户、方便客户的

原则,不得无故纠缠客户。

第七条:销售人员应协助公司搜集、积累客户信息、承保

业务信息和与客户的往来信息,并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

第三章 销售行为

第八条:展业前准备

1、销售人员须熟悉公司背景、了解公司企业文化和产品条

款。

2、销售人员应备齐各类保险条款、投保单、公司及产品宣

传等资料。

3、销售人员应尽可能了解和收集各类客户信息及同业类似

产品特点,便于销售环节有侧重的进行产品推介。

4、承保金额较大或风险较为特殊的保险项目时,可根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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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准备保险建议书,内容包括风险分析、保险方案、保险

服务、公司简介等,并可根据客户需要向公司申请提供相关

的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等服务。

第九条:拜访

1、拜访客户前,应事先联系,初步了解客户需求,并争得

客户准许,初次沟通时间不宜过长。

2、 拜 访 时 , 应 带 齐 相 关 资 料 , 并 提 前 5 分 钟 到 达 约 定 地

点,整理衣着、形象,准备接洽。

3、初次拜访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或能代表本人工作身份

的其他证件。进入客户单位办公室或住宅时,应先轻轻敲

门,并后退一步,等待客户开门。客户开门后,应面带微

笑问候,自我介绍后主动交换名片,说明来意,获准后再

进入。

4、当客户拒绝投保或表现出不耐烦情绪时,应主动离开并

对打扰表示歉意,不得纠缠客户。

第十条:签单

1、销售人员须主动向客户提示或详细说明下列事项:

1.1 仔细阅读投保单和保险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重点说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和被保险人义务条

款。

1.3 重点说明不如实告知对合同效力产生的负面影响。

1.4 重点说明不足额投保、重复保险等情形对保险理赔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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