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10〕162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现将《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认真做好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工作,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已批复初步设计或已开工项目要按照本办法对在建风险工程进行评估,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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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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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安全风险标准化管理,有效规避和控制安全风险,确保铁路工程建设安全,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范围主要包括高风险隧道、大型基坑、高陡边坡、特殊结构桥梁和地下工程,临近既有线及既有线施工,涉及既有高速铁路施工,地质灾害及其他高风险工点。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等级根据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后果程度,参照铁路隧道风险等级确定标准,分为低度风险、中度风险、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四个级别。
风险等级评价为高度风险和极高度风险的工点,统称高风险工点。
第四条 铁路建设应规避极高度风险,采取措施减少高度风险,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等,降低和减少风险灾害及风险损失。
第五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应比照铁路隧道风险管理要求,制订高风险工点的风险管理实施办法,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落实参建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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