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研究
摘 要:长期以来,受民法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一直被认为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方式。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劳动违约案件的频繁发生,却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不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也就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了遏制这种情形的发展,我国在新《劳动合同法》中对违约金条款作了限制性规定,但对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范围、应予限制的程度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利于实践操作。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我们必须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加以改进,使其更好的为市场经济服务。
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
(2012)07-0000-02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用工制度也逐渐
从“固定工”向“合同工”过渡,这也使得劳动合同制度的地位日益重要。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作了专门的规定。但在日益市场化的经济生活中劳动关系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形态,《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的不完善之处也日益显现,尤其是因为劳动合同违约金所引发的劳动合同争议急剧上升,相关制度的缺失给争议的处理造成了一定
的难度,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的通过对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概述
由最初的违约金制度发展来的。所谓违约金制度,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制度。从上述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违约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预定性,即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约定的,在违约行为发生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二是从属性,即违约金条款是附随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其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违约金条款的重要功能即在于能够及时解决因违约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问题。
制度即由违约金制度发展而来,因此,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定义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数额的金钱的一种制度。
度不仅具有违约金制度的基本特点,而且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了其
他违约金制度所不具有的独特性。也正是由于其自身的独特性,使得用人单位频频利用其自身的优越性,迫使劳动者承担巨额的违约金,以违约金作为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担保,这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而且不利于社会上人才的流动,危害了社会的发展。
2.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的缺陷 2.1 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
25条明确规定,“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这一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则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是有效的,除此以外的情形一律无效。这种规定,无疑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效保护。虽然有人认为这种规定会使得没有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可以任意毁约,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利益损害,但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纵观大量的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人才结构,我们不难发现,是否约定违约金与人才是否会流失是没有必然关系的。
2.2 对违约金的设定范围限制过窄
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且双方约定了服务期,而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违约的情况。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