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2019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 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或者被鉴定、认定 为突出煤层的。

第十四条 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进行鉴定,结果为非突出煤层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采掘作业时考察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包括观察突出预兆、分析瓦斯涌出变化情况等,并在井巷揭煤、煤巷掘进及采煤工作面分别采用本细则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的方法测定突出危险性指标,其中采掘工作面每推进 100m(地质构造带 50m)应当进行不少于 2 次的测定:

(一)P≥0.74MPa 的; (二)当 P≥0.50MPa 时,f≤0.5 或者煤层埋深大于 500m 的。当突出危险性指标达到或者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 半径 100m 范围内的煤层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者钻孔施工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应当再次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第二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地质勘查阶段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地质勘查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 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矿井的瓦斯情况。

第十六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0.3m 及以上的煤层,根据地质勘查资料和邻近生产矿井资料等进行建井前突出危险性评估, 并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若地质勘查时期测定的煤层瓦斯含量等参数与邻近生产矿井的参数存在较大差异时,应当对矿井首采区进行专项瓦斯补充勘查, 查明首采区瓦斯地质情况。建井前评估结论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应当按突出矿井设计。 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内评估有突出危险且瓦斯含量大于等于 12m3/t 的煤层进行地面井预抽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当达到 30%以上。

煤矿防突工作基本流程见附录 A。

第十七条 按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突出煤层鉴定完成前必须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按非突出矿井设计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所有平均厚度 0.3m 以上的煤层在首次揭煤时,应当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 参数。

第十八条 根据建井前评估结果进行的突出矿井设计及突出 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突出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 定。

第十九条 建井前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定。鉴定工作应当在巷道揭穿煤层前开始。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及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建井期间应当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并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 前完成突出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 0.9Mt/a,且不得高于 5.0Mt/a。

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800m,生产的 突出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1200m。

第二十一条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设计前,应当根据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参照本细则第五十八条方法,对新水平或者新采区内平均厚度在

0.3m 以上的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水平和新采区设计以及揭煤作业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 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

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突出矿井的设计应当根据对各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区域评估结果等,确定煤层开采顺序、巷道布置、区域防突措施的方式和主要参数等。非突出煤层区域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开拓期间的所 有揭煤作业前应当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十二条 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矿井设计的矿井,巷道布置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斜井和平硐,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进(回)风巷等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中。采区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层中时,必须布置在评估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采用区域防突措施(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除外)有效的区域;

(二)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三)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其他有效卸 压区域或者无突出危险区域。

第二十三条 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

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 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区按比例协调 配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域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突出矿井应当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根据采 掘接续变化,至少每年进行 1 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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