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2018完整版

十五、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承诺。 十六、律师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十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十八、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十九、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二十、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二十一、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十二、律师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二十三、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二十四、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一、总 则

(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受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律师承办的一切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协调、统一收费。

(二)律师的全部业务活动,必须忠实于事实,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职尽责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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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各项业务活动中,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依法执业,廉洁自律,保守秘密,珍惜职业声誉,使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的职业形象。

二、接待、咨询、代书

(一)接待

1.律师事务所主要由接待人员负责解答客户的法律咨询、代写各种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2.律师进行上述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热情接待当事人,态度和蔼,服务诚恳,认真细致,不因事小、无偿而敷衍。

4.律师接待来访人,应填写来访登记簿所列各项目,以备入卷查考。

(二)咨询

1.解答法律咨询,是律师就当事人所叙述的法律事实依法给予解答的活动。

2.法律咨询分口头咨询、书面咨询、特邀咨询和连续咨询。口头咨询,是当事人来律师事务所述说事实,由律师就该事实提供法律帮助。书面咨询,是当事人来函要求解答的法律问题,由律师以文字解答复函。特邀咨询,是当事人要求律师亲赴解答的法律咨询。连续咨询,是当事人就某一诉讼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多次来律师事务所询问,律师给予具体法律帮助、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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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要一听、二记、三归纳、四解答。即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叙述,要记事实、情节、归纳问题,依法一一解答。遇到疑难或没有把握解答的问题,应找好相应法律依据或请示研究后,再向当事人解答,切忌草率解答。

4.如遇到咨询人所要解答的问题不属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的范围,接待律师应向咨询人告知不能解答的原因,或告知其应找相关的职能部门咨询。

5.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应以问题的难易,耗时的长短,按规定向当事人收费,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票据。

6.律师解答咨询后,均应填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每百份法律咨询服务登记表装订成卷,归档备查。

(三)代书

1.律师代写法律文书,应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所叙述的事实,依法代写,力求叙事清晰,表达准确,引用法律正确,并符合法律文书的格式要求。

2.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等;刑事案件的自诉状、辩护词、申诉状等;遗嘱、赠与、借贷、租赁等协议。

3.律师代写各种法律文书,视代书的性质、内容,除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的叙述外,还应视情况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力求把好事实关和法律关,不得盲目代书。

4.对当事人叙述明显不符合客观规律或要求无理的,律师应拒绝代书,并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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