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2018完整版

?被调查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职业、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向被调查人告知调查人、记录人的身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

?向被调查人告知应如实陈述以及不如实陈述将会产生的法律后果;

?对被调查人的陈述应当原话记录;

?谈话笔录制作完毕后,应当让被调查人仔细阅读并核对记录与其所陈述是否相符;如不符,应告知他有权更正,并应记录更正的内容,由被调查人捺印确认;如相符,则让被调查人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或捺印确认,并注明年月日;

?若被调查人不愿在谈话笔录上签字或盖章,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如实记录不愿签字的情况或可以邀请其他在场人签字或捺印见证,并注明年月日;

?谈话笔录制作完毕后,必须告知被调查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10.承办律师在调查到相关证据后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若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承办律师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

11.承办律师因客观原因或依法定程序无法收集到相关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交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三)代理起诉

12.代理起诉,是指律师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代理活动。承办律师在代写起诉状前,应审查分析有关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以确定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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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及管辖法院。

13.承办律师代为书写起诉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地址和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案件受理法院。

14.承办律师在书写诉状之前,应告知委托人须提供诉讼所必需的全部证据。因委托人原因暂不能提供的,应告知委托人须在起诉之后的规定期限内提供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谈话笔录经委托人书面确认。

15.承办律师书写好诉状之后,应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同委托人一起到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在法院立案后,承办律师应告知委托人须按规定支付诉讼费用及未按规定支付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经委托人授权,承办律师也可以代理以上事务。

16.承办律师在起诉时应根据案件需要将证据全部或部分提交至受诉法院,部分提交的,其余证据须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

17.承办律师应在法院立案后三日内及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须知交当事人签收,签收回执应附卷。

(四)代理应诉、反诉

18.律师接受被告委托时,应向被告询问其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时间,同时告知被告应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经被告书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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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承办律师接受被告的委托参与诉讼,首先应审查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以及审查起诉状中所列的被告是否适格,若法院无管辖权的,律师应在答辩期内代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20.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到受诉法院查阅、复制原告起诉时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21.承办律师应在认真研究起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及原告已提交的证据后,积极收集有关证据,代写答辩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至受诉法院。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的,经和委托人商议后,可代写反诉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至受诉法院。

(五)出庭前的准备和参与调解

22.承办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履行举证职责,全面收集证据。承办律师对于依法不能独立调查取证的,可根据案件需要按规定向法院提出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

23.针对案件涉及到的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承办律师可申请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勘验,或申请专家出庭参与诉讼。

24.对于宅基地、房屋、相邻权等不动产纠纷,承办律师必须查看现场,有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丈量,以便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25.承办律师应积极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事实依据。

26.根据案情的发展需要,承办律师应及时提出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的申请,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7.承办律师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委托人的利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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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工作人员的主持及委托人自愿的情况下参与调解工作,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8.经特别授权的承办律师在委托人不在场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应事前取得委托人书面授权,载明进行调解的权限或委托人出具的书面调解方案。因特殊情况事先未征得委托人许可的,应在签收调解书前征得委托人许可或由委托人与代理人共同签收调解书。未经委托人许可,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

29.为进一步阐述起诉和答辩意见,承办律师应撰写代理词,以系统地阐明其对本案的看法和意见或就本案应如何处理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代理出庭和签发法律文书

30.承办律师应按时、按规定着律师袍出庭,机智、灵活、认真地履行自己的代理职责。

31.在开庭准备阶段,承办律师应对违反程序侵害当事人诉讼权益的现象提出意见,以维护程序的合法性。

32.承办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在协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帮助委托人行使各项权利,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3.代理过程中,委托人撤诉或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由委托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盖章)后向法庭提出,承办律师不得擅自处分。

34.一审诉讼的承办律师在法院判决和裁定送达之后,要对判决和裁定进行研究分析。如果认为判决或裁定不当,承办律师应向委托人详细解释裁判文书中的不合法和不合理部分,至于当事人是否上诉,由其自己决定。如果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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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上诉,并继续委托原承办律师代理诉讼的,原承办律师可继续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活动。

35.经授权可代收法律文书的承办律师,在签收相关法律文书后应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委托人,同时告知法律文书签收后相关的权利义务,并经委托人书面确认。

(七)代理上诉

36.承办律师在满足以下某一条件时,可代理上诉: ?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的;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适当的;

?一审诉讼中程序存在严重错误,以致影响到实体判决的;

?出现新的证据足以影响案件实体判决的。

37.承办律师应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递交上诉状。 (八)代理二审诉讼

38.代理二审诉讼的律师应查阅案卷,在对案件作必要的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运用有关法律法规拟定代理词,准备法院开庭审理,如有新证据的,应及时提交,并说明相应理由。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异议的,应在二审法庭调查阶段予以阐明。

(九)结案后的工作

39.承办律师在代理原告的案件胜诉(或达成调解)后,应告知原告在被告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所确定义务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及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40.未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特别约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不包括执行阶段。代理的诉讼案件结案后,原委托人需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执行的,应与律师事务所另行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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