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2018完整版

立委托代理合同。

(十)案卷整理、归档

41.承办律师在接到裁判文书或调解书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应做好相关诉讼代理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六、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为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刑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一)收案

1.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侯审;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同一律师不得接受同一案件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也不得在同一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2.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根据不同阶段办理下列有关手续: (1) 侦查阶段: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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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会见犯罪嫌疑人专用介绍信; ⑤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⑥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函; ⑦取保候审申请书; ⑧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⑨收案审批表; ⑩办案进度表。

(2) 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④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⑤取保候审申请书; ⑥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⑦收案审批表; ⑧办案进度表。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辩护人的,参照前述办理有关手续。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可凭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公函,参照前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的,公诉案件应自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接受委托,自诉案件随时可以接受委托,并办理下列有关手续:

①签订委托协议; ②签订授权委托书; ③律师事务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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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向委托人开具收费票据; ⑤收结案审批表; ⑥办案进度表。

(4)担任公诉或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代理人的,前者应在审查起诉之后,后者随时可以接受委托。办理手续参照(3)的规定。

3.律师收案后,应立即建档,妥善保管当事人或委托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或材料,并尽快将有关手续提交办理案件的机关,随即开始工作。

(二)提供法律帮助

4.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包括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5.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要求侦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会见,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

6.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7.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文件: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信函; ?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8.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9.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情况: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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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10.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由2名律师或1名律师和1名律师助理参加,若律师助理参与会见,则应带齐看守所所规定的相关证件。

1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1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向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询: ?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有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⑴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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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律师认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取保候审条件的。

14.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律师为 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为其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15.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 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16.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17.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18.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非法讯问、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三)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19.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依法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依照本规程第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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