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

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按合同编码规则)

**市

**项目售楼处物业服务合同(写明具体项目具体合同名称) 甲方:*** 乙方:***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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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写明甲方营业执照全称)

(写明乙方营业执照全称)

合同编号:

**市**项目售楼处物业服务合同

本协议于__ __年 月 日由 与 在中国 订立。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都是具有合法经营权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为“【 】售楼处”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1.总则

1.1甲方委托乙方为“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1.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本协议约定为“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1.3乙方不承担亦不享有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 ”因销售而产生的收益、风险及后果。

1.4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条例。 2.名词释义

2. 1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规定,下列名词具有下文所赋予之含义:

(1) :指坐落于 地上的建筑群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公共区域等日常维护保养。

(2) 物业管理人员: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派出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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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物业管理服务费: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获得的,由甲方定期支付的服务酬金。甲方所支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已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所支出的所有费用和收益以及政府依法征收之所得税和其他税赋等,具体明细详见附件。本合同以及附件中的所涉及的薪金、津贴、福利和社会保险均系为了明确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明细,并不代表甲方直接向物业管理人员支付该等费用,也不意味着甲方与物业管理人员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2. 2在本合同中,凡提及任何立法之处,须理解为中国政府或“ ”售楼处所在地政府制定并已发布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修改使任何一方的经济利益发生重大变化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合同的有关条款做必要的修改或调整,以维护双方根据本合同所享有的利益。 3. 物业管理服务形式

3.1乙方将派遣安管部、保洁部、工程部等物业各部门服务人员到“ ”开展工作,以保证甲方物业情况的正常运行。

3.2甲方通过物业管理大管家或乙方指定的现场负责人传达对乙方现场工作的建议和要求,甲乙双方应经常召开例会,乙方分管负责人(物业大管家)每月至少出席例会一次,避免交叉管理。

3.3如甲方需要额外增加工作人员的应提前告之,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予以增加,甲方应支付相关增加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届时由当事人协商书面确定。 4.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和内容

4.1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区域范围为:“ ”售楼处、样板间及销售动线。 4.2乙方为“ ”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包括公共区域定期清洁检查及简单维修;公共区域清洁包括:公共走廊、公共道路的日常清洁;公共设施设备:包括:电器插座、电器开关、暖气设备定期检查出现较大问题马上知会开发项目工程部整改; (一)综合管理

(1)“ ”售楼中心根据地产板块营销中心制定的《 操作指引》执行; (2)对“ ”售楼处区域进行安全普查,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普查结果确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具体要求并提交甲方,甲方将对前述乙方提出的要求进行审核,并负责具体的安全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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