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
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19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17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食通〔2015〕19号)
各区县局,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认真做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我委结合本市实际,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制定了《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管委2015年第3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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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
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许可证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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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以下情形,也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同一食品经营者在两个以上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按不同地点分别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开办单位食堂的; (三)食品生产者设立专门的销售门市部销售自行生产加工的食品或兼营其他食品的;
(四)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或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内出售其生产的食品的; (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按照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实施分类许可。
第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权限
(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统一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二)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三)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受区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受委托的市场监管所以区县市场监管局的名义核发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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