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

好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沪教委监[201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06 【实施日期】2011.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

生监察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监〔2011〕5号)

各高等学校、区县教育局,市教育考试院:

2011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应积极维护国家招生制度的权威性和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切实保障高校招生公平公正。现就做好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监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教育,进一步落实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落实“一岗双职”。主要领导既要抓好招生考试 1 / 2

规范管理工作,又要抓好招生考试监督工作;分管领导应有明确责任要求,招生部门和

监察部门应细化工作职责,把工作要求落实到岗、责任落实到人,确保招生考试监督管理工作不留盲区、不留死角。要抓好招生工作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加强法纪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确保业务过硬、忠于职守、敬业负责。凡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因监管不力发生的招生违规问题,应分清责任,予以责任追究;凡涉及考生权益、社会影响大的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如若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追究有关领导及部门的责任,监察部门如若知情不报的,追究失察失职责任。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完善招生考试工作制度建设和工作规程

各单位应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规定,在继续加强招生考试重大事项、关键环节、重要岗位和重点时段管理与监督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强招生考试制度建设。要建立完善源头防范机制,进一步促进集体决策、阳光公示、审核会签、程序规范、制度执行、工作督查、问责追究等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落实;要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加强招生、监察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正确履职,进一步架构政府、高校、社会信息沟通与反馈渠道,主动接受监督;要建立完善过程督察机制,进一步落实考生信息保密、考试安全、章程执行、录取审核等环节的制度建设和管理;要建立完善教育培训机制,进一步做好考生诚信教育和招生工作人员职责教育,明确纪律和履职要求,增强公信力、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建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查找薄弱环节及问题易发部位,制定快速、妥善处置突出事件的应急预案。监察部门应坚持“全程参与、全程监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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