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广州广播电视大学东方分校

监督,既监督主要组成人员,也包括一般工作人员 二、 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关系。

自身系统的监督——行政监督

外系统进行的监督——监督行政行为 1、 相同点

对象相同: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主要对象 内容相同: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目的相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国家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不同点

行政监督 监督行政行为

主体不同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

监督对象不同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还包括 非国家机关

程序不同 立案--调查--结论--处分 听取汇报--评议--视察--批评 --审判

权力依据不同 行政权 立法权,监督权,审判权、 检察权,申诉控告权 属性不同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 三、 意义和作用 意义深远,作用巨大

1、 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权力失衡与变异 2、 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官员专制独裁 3、 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扼制腐败

4、 行政权力接受监督可以防止政府官僚主义

第二节 一般行政监督

一 般行政监督是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的监督,又称“直系监督” 一、 种类

1、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

国务院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监督,上级政府对

所属各工作部门及下级政府的监督,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 职能部门的监督

2、 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监督 3、 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的监督 二、 主要方式 (一)报告工作

宪法第110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优 点:及时、经常、信息量 (二) 执法监督检查

是行政主体主动了解对象活动的行为,具有直接,实地,深入的特点。 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三) 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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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内容包括,报送,审批,材料,审查,批准或批准三个步骤 (四) 备案

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机关的要求,监督对象将其制定的规章或 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送,使其了解情况的行为。 (五)行政复议

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 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并依法裁决 (六) 惩戒

对下级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可视情节 轻重做出不同的征戒处分

对行政机关:责令检查、通报批语、限期整顿 对违法机关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

警告、记巡、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节 行政监察 一、 概念与特征

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的专门活动。 特征

1、 它是由政府内专门机关行使的,即监察部、厅、局等 2、 监察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 行政监察是一种统一的,全面性的监察 4、 行政监察是一种经常性的,直接的监督形式 二、监察机关的任务与职责权限 (一) 任务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监察法》 1、 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法律以及遵守政纪的情况,反对腐败, 进行廉政建设——头等重要任务

2、 监督并处理行政机关及公务员违反法律和政纪的行为,反对官僚 主义,进行勤政建设——长期艰巨任务 3、 监督与处理行政违纪案件——经常性任务 4、 受理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5、 开展遵纪守法,反腐倡廉,勤政为民的自律教 (二)、职责和权限 1、主要职责

第一、检查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和命令中的问题

第二、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的控告,检举

第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委的行为。 第四、受理公务员不服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监察机关的监察权: 程序性监察权 实体性监察权

程序性监察权包括:会议列席权、 查询权、 要求提供材料,查阅及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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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权、 要求解释,说明权、责令停止违法违纪行为权、 暂扣,封存证据权 、责令不得变卖,转移财物权、责令解释说明权 、 提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权、提请行政协助权、

实体性监察权包括: 提出监察建议权 作出监察决定权 奖励权

3、行政监察程序

检查程序: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检查 情况报告——提出监察建议

案件查处程序:初步审查,立案——组织实施调查——进行审理—— 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节 审计监督 一、概念和种类 1、审计监督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活动。 2、 要素

本质:经济监督活动 主体:国家审计机关,或认可的财会机构 客体:经济中财政财务收支活动 手段:依法进行审核,自古稽查 对象:会计资料 1994年8月31日,《中国审计法》经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计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种类

按审计的目的 :

财政财务审计 经济效益审计 财政法纪审计 按审计的体制:

国家审计 内部审计 社会审计——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按审计的时间:

事前审计 事中审计 事后审计

按审计的范围:一般审计 专项审计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

1、对国家各级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主要职责 2、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计对象是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企

4、对国家事业单位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国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对社会公共资金和国外援助,贷款项目的监督 三、权限

要求报送权 检查权 调查权 制止并采取措施权 通服权 处理权 四、程序

准备阶段——实施审计阶段——处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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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阶段

确定审计工作项目计划 组成审计组 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实施审计阶段

主要是做好查证核实工作 3、处理阶段

在实施的阶段基础上对审计事项作出结论,并对违法行为行出处理

第十七章 行政责任 重点掌握:

1、行政违法、行政不当的概念及行政违法的特征 2、行政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般掌握:

1、行政责任的追究 2、行政责任的承担

第一节 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 一、行政违法

1、定义: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2、特征:

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

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招待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主体及执行人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 二、行政不当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第二节 行政责任 一、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1、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 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2、构成要件

主体: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的人员 产生的前提:在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 主观: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二、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 1、行政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

通报批评 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反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 撤销违法的抽象行为, 履行职务 纠正不当 行政赔偿

2、执行公务人员承担责任方式

通报批评 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退赔,恢复原状 停止违法行为 采取经济制裁措施 赔偿损失 行政处分 罢免 三、行政责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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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力机关的追究

权力机关有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并通过一定的手段,方式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2、行政机关的追究

行政机关依法定的职权对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进行追究行政主体依法自我承担行政责任上级机关纠正或责令行政主体承担责任行政复议制度

3、司法机关的追究

即行政诉讼制度,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司法判决的方式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

第四编 行政救济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概述 重点掌握:

1、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一般掌握:

1、行政救济的途径

第一节 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 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 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特征

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 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行政争议是相对方以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 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对行政行为不服所形成的法律争议 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一、行政机关救济

行政机关救济是指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 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 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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