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5、复议终局型
? ――一种是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案件;一种是只属于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案件,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章 行政赔偿 重点掌握:
1、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2、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3、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4、行政赔偿的范围 5、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
6、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与范围 7、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般掌握:
1、行政赔偿的程序
2、行政追偿的概念、要件及追偿人与被追偿人 3、我国国家赔偿方式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2、特征:
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的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 行政赔偿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赔偿的发展过程 (一)一般过程
否定阶段: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时期
相对肯定阶段:即国家负相对赔偿责任时期 肯定阶段:即国家负绝对赔偿责任时期
(二) 我国 1994年5月12日《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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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
第二节 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一、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 行政侵犯行为
行政侵犯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1、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是公务员或其他人员 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3、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损害事实
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倒客观损害 1、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
2、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3、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是责任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和前提 主体要件 由具有行政职权或司法职权的机关、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引起 行为要件 职权性(时/空/名/目);权力性;执行性(特定人事);违法性(违反法律规范/违反法律原则/行为显失公正/未尽合理注意) 结果要件 是合法权益;属人身财产权;有直接损失;属物质损害,及特定条件下的精神损害 因果要件 行为与损害有逻辑联系并直接相关 法律要件 有法律的规定作为赔偿依据 二、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主体和工作人员因过错造成损失,国家承担赔偿 2、危险责任原则
只要侵犯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不论行为人是否 有过错,国家的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责任原则
主体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 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例题分析:(多选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A.警察王某之子玩弄王某手枪走火,致人伤残的
B.章某因盗窃被判刑后,为达到保外就医目的而自伤的
C.民事诉讼中,申请人提供担保后,法院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致使判决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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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D.警察接到报警后,拒不出警造成财物被抢劫的 答案:CD
解析:依《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不予赔偿,故不选A.依《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予赔偿,故不选B.《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故选C.依《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D情形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第三节 行政赔偿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1、违法拘留
我国对行政拘留的机关资格,拘留的案件,程序及期限都作了 明确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则为违法拘留 2、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劳动教养 收容审查 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 强制遣送 强制传唤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凡上述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作出存在事实不清,适用 法律错误,未遵守法定程序等问题,均属于违法行政强制措施 (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其方法可以是非法拘禁,非法拘留,绑架,强制禁闭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违法行为。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的违法行为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旆 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行为
国家赔偿的条件:
上述行政处罚违法
已经执行并造成侵害相对财产权的结果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法律对行使上述强制措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 必须依法实施上述行为,如果违反规而致损害,受害人有权请 求国家赔偿。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凭借职权要求相对方履 行某种义务,如出钱,出物等,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四)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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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组织自己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责任豁免;
侵权行为本身不符合行政侵权构成要件; 适用民法上的抗辨事由来减免国家赔偿责任;
第四节 行政赔偿的赔偿请求人 一、资格
《国家赔偿法》规定
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的公民法人或组织有资格要求赔偿或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亲属,法人或组织中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组织也具有要求行政赔偿的资格。 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包括:
侵犯公民人身权的五种情形
侵犯公民,法人,组织的财产权的四种情形 二、范围
(一)自然人,公民
受害的公民本人
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 (二)法人
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企业
法人,机关,事业及团体法人,在赔偿范围内有权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三)其他组织
第五节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一、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 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该工作人员所在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三、委托的行政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四、行政复议机关
在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了损害情况下,复议机关成为赔偿 义务机关,且对加重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机关 撤销该机关的行政机关为义务赔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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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行政赔偿程序
1、定义:行政赔偿程序是指相对方请求国家赔偿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纠纷的方式。 2、与民事赔偿程序
? 行政赔偿原则上“行政先行处理” ? 民事赔偿则直接向法院起诉
3、与刑事赔偿程序
? 刑事赔偿对于赔偿机关不服的先向上级赔偿机关申请复议,行政赔偿没有。
? 行政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后可向法院起诉,而刑事赔偿在复议后向法院只能申请告别程序即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 ? 行政赔偿请求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附带提起,刑事赔偿则不可。
一、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一)行政处理与诉讼解决的关系 行政处理:就是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程序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
诉讼解决:是指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侵权损害争议,使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有效的保护
关系:大都奉行“先行政后诉讼”的原则,即行政失行原则 (二)行政先行原则的内容
行政先行原则是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如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三)行政先行原则的优点
内部处理,程序简单迅速
减轻了法院处理行政赔偿案件的负担 体现了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尊重 二、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和受理。 (一)请求赔偿的要件 1、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他任何机关提出其他任何
机关均无直接受理 2、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直接承受人——公民、法人
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请求,这是时效要件。 4、所提的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的范围内或对行政赔偿的范围
有明确规定的 (二)请示方式
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申请书的内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所 2、法人或组织,写明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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