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被告的概念、特征及被告的确定 5、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
6、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一般掌握:
1、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2、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种类
3、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与诉讼地位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相关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以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特征:
1、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3、与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4、受法院裁判的拘束 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诉讼权利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是指享有行政诉讼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资格 取得 消灭 公民 自出生时开始 至死亡时消灭
法人行政机关 依法成立时开始 至解散、撤销、破产时消灭 组织 许可或成立时开始 至解散、撤销时 2、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 公民:自成年(18周岁)时开始
法人和组织:成立之时开始,撤销、解散时终止。 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辩论的权利
3、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4、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5、申请证据保全权利 6、申请回避权 7、向证人、鉴定人员发问的权利 8、申请财产保全 9、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
10、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权 11、申诉的权利
1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3、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4、申请裁定停止具体行为的执行
15、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16、有权申请优先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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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被告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
18、被告在一审中有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 四、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 3、自觉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判 4、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5、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五、诉讼代理人
根据法院规定或者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的,称为诉代理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特征:
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二节 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 一、原告
1、定义: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组织 2、类型:
公民: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 企业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经济组织,也称非法人团体。包括:
合伙组织、联营组织
筹备阶段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外国组织 二、被告
1、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特征
被告只能是具有行政管理权,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
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 以自己名义应诉。 3、确定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2)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文书上签名的机关报被告 (3)经过复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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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维持的,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4)两上以上机关共同作出,为共同被告
(5)行政机关派出机构作出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6)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7)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作出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8)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以行政机关为被告 (9)由授权组织作出的,该组织为被告,
由委托组织作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10)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其他组织超出授权范围实施 行政行为,该机构或组织为被告
(11)行政机关授权其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组织行使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12)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被告, 或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共同诉讼与共诉讼人 1、概念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一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 2、种类
必要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
第三节 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概念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 二、特征
1、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与诉讼的目的也是为 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是相对于原、被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组织 3、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
4、可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三、范围与地位 略
第四节 行政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
1、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律规定法定代 理人的基础是亲权或滥护权
2、诉讼地位:居于与原告相类似的诉讼地位
凡是原告享有的诉讼权利,他都有权代为行使 凡是原告承担的诉讼义务,他都有权代为履行 3、法定代理权的消灭:
积极条件: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诉讼能力,丧失亲权或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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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条件:无诉讼能力的原告恢复诉讼能力 二、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诉讼 代理,被委托代为诉讼的人,称为委托代理人。 2、特征:
委托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代理权的事项和范围由委托人决定,只能在受托事项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3、委托代理人的范围
A 律师 B 社会团体、工会、妇联、消协等 C 近亲属 D 提起诉讼的公民单位推荐的人 E 复议机关可委托原裁决机关的工作人员 以上人员担任委托代理人,无须法院同意 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公民,须经法院同意 4、代理权限
其代理权限依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所确定的授权范围而定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诉讼行为,视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查阅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调查、收集证据 5、代理权的消灭
诉讼终结
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能力 解除委托或辞却委托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证据 重点掌握:
1、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特点 2、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3、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般掌握:
1、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
2、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点与种类 一、概念和特点
1、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包括书证、物证、
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2、可定案证据在证据中,只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才可作为法院判案的根据 这部分证据称为可定案证据。其特点是: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 3、特点
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讼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被告承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法院在行政诉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利,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 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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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证
1、书证是指记载或表达人的思想或行为,并以其内容或涵义证明 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材料 2、分类
公文书证和非公文书证 普通书证和特别书证 原本、正本、副本和节录本 处分书证和报告书证 (二)物证
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物证应提交原物或复制品照片 (三)视听资料
是指利用录音或录像带录制的声音或图像或者计算机储存的资 料或其他类似的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胶卷、软盘等 (四)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了解本案的相关情况,但与本案没有诉讼利害关系的人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向法院所做的与本案事实有关的陈述 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但作伪证应负法律责任 (五)当事人陈述
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所做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六)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事 实材料,对需要鉴别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得出的结论 常见的有医学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字盖章 (七)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人争 议的标的物,进行勘查、检验、测量,并将情况和结 果如实记录而制作的笔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当场给予处 罚或者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八)其他分类
根据证据来源分为
原始证据 派生证据 根据内容与事实的关系分为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根据当事人积极主张之间的关系分为 本论 反论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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