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广州广播电视大学东方分校

一、举证责任的概念与意义

1、定义: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于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2、意义:

使当事人以慎重态度参加诉讼,主动收集证据表明自己的主张 有利于法院集中精力运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有利于审判人员平争息诉,及时结案 二、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

(一)被告 负举证责任,根据

1、由行政机关举证证明其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符合公平 合理原则

2、依据法制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有充分的证据和 根据

3、被告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比原告强

4、被告行政机关对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有更充分的了解。 (被告举证为原则【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举证为例外。) 初步证明责任 证明自己符合起诉条件 (1.直接利害关系;2.明确的被告;3.明确的诉讼请求;4.属于行诉案件且为受诉法院管辖) 申请证明责任 在依申请行为中原告应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但有例外 (1.依职权行为;2.因被告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善) 损害证明责任 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 新事实证明责任 如提出被告并未作为行为依据,但与行为结果有密切联系的事实,原告也应证明 (二)原告

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其他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三)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的后果

当被告不能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

是合法的,则违法假定成立,从而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1、对是否超过起诉期有争议的,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根据。

2、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答辩状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被 诉具体行为 三、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 (一)被告举证

1、提出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充分事实基础的证据 属于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结论

属于当场处罚或处理的,提供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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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被诉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和要件的证据 3、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 证人收集证据,否无论该证据是否客观、合法,法院均不承认其证据效力。

行政诉讼的举证时限 (★对被告更严★)

所谓“举证期限”是指诉讼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而向法庭出具有关证据的期限,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将不予接受亦即被视为无效。 1.被告的举证期限

? 一般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0日内举证,否则视为行政行为没有相应证据,直接导致败诉。(有证在先原则) 2.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 一般在开庭前或交换证据之日前举证,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未必导致败诉。(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一审补充

? 1.原告或第三人: ? (1)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法院准许可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 (2)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证据或理由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但提出在行政程序中应被告合法要求应提出而不提出的证据,一般不予采纳。 ? 2.被告: ? (1)因正当事由需延期举证的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经准许在该事由消除后10内举证。

? (2)被告及其代理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不能用于认定行为合法,但一审中原告或第三人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理由或证据,被告经法院准许可补充。 二审补充

? 1.原告或第三人:

? (1)提出一审无正当事由未提供的证据,不予接纳。

? (2)提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或在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或一审中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的证据,经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 2.被告:

? (1)提交在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撤销或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 (2)提出一审中应获延期但未被准许的证据,经过质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二)原告举证

1、提交被诉行政行为确实存在的证据

2、提交被诉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证据 3、提交反驳被告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的证据 (三)法院依职权收集和保全证据 1、收集证据

(1)依职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组织,个人调取证据

原告及第三人提供了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法院调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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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原物的 依职权 ①证据涉及国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 调取 ②证据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或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①依原告或第三人的申请,法院可调取由有关部门保存需由法院依申请 调取的证据、涉密证据、当事人自行收集客观不能的证据 调取 ②不允许法院依被告申请调取证据(监督者) (2)遵守原则

两人以上共同调查 说明身份,出示证件 询问证人单独进行 告知对方如实提供 不得以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 当场制作调查笔录,并签名盖章 2、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 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保存证据的措施。

第三节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审查判断的基本原则

客观求实原则

个别判断与综合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内心确信的原则 二、审查判断的一般规则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 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 对证据相关性的审查 (二)审查判断证据的可采性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具有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是否出现法律禁止的情况

(三)法院不能采用的证据

自行收集的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 一审中没有提交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质证 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一般质证原则 换过程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被告无理由拒不到庭的,其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当事人在缺席证据质证 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除外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保密的证据,不得涉密证据质证 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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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调取的证据由当事人质证;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由法庭进调取证据质证 行说明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无需质证,避免出现当事人审法官的尴尬局面) 二审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以及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 二审中的质证 争议的,均应进行质证 再审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或作为引起再审依据的证据,再审中的质证 均应进行质证 行政诉讼的认证 完 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全 权益的③以利诱欺诈胁迫,且对方当事人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④无正无 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⑤在境外形成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⑥无理效 拒不提供原件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不予认可的⑦因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证 伪的⑧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⑨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据 ⑩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 部 分 无 效 证 据 ①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获得的证据 ②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原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 ③被告及其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④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归纳:违法有效,合法无效)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 重点掌握:

1、起诉的概念与条件

2、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与审理方式 3、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审理方式 4、审判监督的概念与审理方式 5、执行的概念、根据与条件

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种类 一般掌握:

1、起诉的程序与方式 2、第一审程序的基本内容

3、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4、执行程序的基本程序与执行阻却 第一节 起诉与受理

第二节 第一审程序

注意:行政诉讼的审理中无调解、简易程序

一审 二审 再审 89

提起具备原告资格的人 一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人 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①未生效的一审判决 ①生效判决或裁定 ②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特定情况下的行政赔管辖异议裁定 偿调解书 当事人申请应在裁判生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效后2年内,其它方式无内 期限要求 提出参见起诉时限表 期限 审理 开庭审理,原则上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 按原审方式进行 方式 应公开 3个月;需延长报高一审再审3个月,二审再审理 2个月;需延长报高院批院批准,高院报最审2个月;延长方式与原期限 准,高院报最高院批准 高院批准 审相同 判决 当事人可上诉 效力 未上诉则生效 是生效判决 但可通过再审推翻 ①一审重审仍可上诉 ②上级提审的一审再审、二审重审最后生效 一、审判组织形式与审理方式 1、组成合议庭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合议庭是实现合议制审判 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 形式: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人以上的单数 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是指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参加下,合议庭在审判法庭上按照一定程序主持审理行政案件的整个过程。 一审程序中,一律实行开庭审理 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规定的案件。 二、审理前的准备事项 1、通知被告应诉

立案之日5日内,将副本和应诉通知书送达被告,被告在10日内 提出答辩状。

2、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并案审理或分案审理 3、初步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4、决定是否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5、决定是否进行财产保全 6、决定是否先手给付

7、准备并研究审理本案所需要依据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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