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试行)

干规定》和本办法的情况实施经常性监督检查。

加强对国有企业党委(党组)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将企业领导人员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情况,列入年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对照检查,强化组织监督。

注重发挥多种途径的监督作用,完善举报受理和检查督办制度。针对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符合函询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函询;经调查核实需要处理的,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理决定;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通过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开展教育培训,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常性教育。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管理对象、服务对象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责范围内所管辖的单位和个人;与本企业经营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商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下发的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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