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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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学思考

作者:黄维娜

来源:《活力》2013年第08期

[关键词]审判监督程序;概念;特点;意义

为了解决当事人“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2013年1月起实施的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主要解决了审判监督程序中的问题,就审理期限、审理程序等做了新的规定,成为诉讼法上的一次历史跨越。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一项重要的诉讼程序,设立该程序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及时的纠正,从而有效保证裁判的正确性、合法性,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审判工作的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监督程序已成为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成为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最后一道关口,其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不容忽视。本文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探讨。

一、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一)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调解,因本法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因当事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人的申诉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或因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而依法提出抗訴,进行再审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该程序强调生效裁判只要确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制度加以纠正,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贯彻了我们国家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实事求是的司法理念。 (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继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复核程序之后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其审理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因此,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关系和诉讼特点。

1.对象的特定性。2.主体的特定性。3.条件的法定性。4.程序的特定性。5.执行的暂停性。 二、设立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作为审判监督程序来说,其设立宗旨是尽可能的消除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确定性与案件客观真实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审判监督程序在法理上存在的意义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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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 2.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审判独立。 3.维护法律的统一。

至上的法治观念才会形成,并反过来促进依法治国工作向深入发展。 三、中外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比较

(一)我国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现行规定

从现有法律规定上看,审判监督制度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审判监督提起或引起的主体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2)最高人民法院; (3)案件当事人; (4)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2.审判监督的对象

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其确有错误的 (解除婚姻关系的除外) 。

3.审判监督的事由

《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事由只作了“发现确有错误”的原则性规定。(2)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因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再审的事由,共计十三项。 (3)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事由参照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 (二)外国民事再审程序的立法规定

在法律用语上,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没有准确的再审制度的称谓,而是用相关的补救措施代替。通过英美国家再审事由的比较研究结果来看,与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 1.申请再审的主体不同; 2.申请再审期限受到严格限制; 3.再审事由以实体正义为重。

四、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亮点

我国于2012年进行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对再审程序的修改完善主要体现在适当完善了申请再审的程序,并细化了再审的法定事由。修改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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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方式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

同时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强化了监督手段

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三)部分案件可申请原审法院再审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再审案件不再一律中止执行 (五)申请再审的时限缩短至六个月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以及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是基于我国的国情而确立的诉讼制度,实践中有它存在的基础和土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法治进程的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审判监督程序还需要更好的改革完善,但这还要有个过程。现阶段可以先通过细化法律规定,在确立维护正当程序原则的基础上,使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在条件具备时及时进行全方位的修改与完善,以更好地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编辑/丹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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