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不得任职的规定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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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并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财务、会计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2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公司有以上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因以上除第四条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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