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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机制研究
作者:柳菁
来源:《西部论丛》2018年第10期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在联合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克服小农经济局限、改善农民弱势地位和贫困面貌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通过调研发现,还存在着利益联结松散、分配制度不科学及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需要在优化利益联结方式,完善盈余分配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制度方面下功夫。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现状 利益机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拥有一定的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负有一定的责任,具有经济互助性的组织。经过160多年的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在联合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克服小农经济局限、改善农民弱势地位和贫困面貌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特别是在精准扶贫大背景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成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的有效载体和必然选择。据工商总局统计,至2017年8月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有193.3万家,平均每个村有3家合作社,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的46.8%。
可以说,经济利益是农民进行合作的基础与纽带,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与发展的原动力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主体都直接或间接追逐着能获得的最大利益,如何保障农民的利益实现最大化,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地发展。笔者以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了分析。
一、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
甘肃作为西北的贫困省,贫困人口多、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农民脱贫致富的愿望强烈。在这里,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面小、经济实力较弱、其带动作用也尚未体现出来,无论是发展数量、还是运行质量,都不尽人意。总体来说,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一)发展速度较快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该法解决了合作社组织范围不明确、注册登记单位混乱等问题,明确了合作社的地位及权利,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自该法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国家、地方各项优惠政策出台,甘肃农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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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合作社在几年之间得到了迅速发展,尤其2008年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大幅增加,发展迅猛,保持了较高的增长速度。 (二)地区分布不均
农民专业合作社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了区域差别大、发展不均衡的现象。受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农业商品化程度、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也不尽相同。比如,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农业商品化程度较低、远离中心城市、交通便利程度低的地方,尤其是民族地区、畜牧业比重较大、农业生产方式较单一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和临夏回族自治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较晚、数量也较少,规模相对较小。 (三)类型多样性
据调查,甘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类型多样。大类主要是种植业、养殖业、批发销售、农业技术、农资购销以及渔业、手工业、其他产业等。其中种植业占一多半,包括蔬菜、水果、中药材及其他特色农产品的种植等;养殖业占三分之一,主要包括猪、牛、鸡、羊、牦牛的饲养等;提供批发销售、农业技术、农资购销等专业服务的合作社数量很少。除此之外,渔业、手工业、其他产业的比例也很少。由此可见,甘肃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以种植业为主,这与甘肃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息息 相关。
(四)主体多元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组建方式多种多样。这种主体的多元化体现在除包括普通社员还包括地方政府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商企业和专业大户等。有村委会或党组织带头发起组建的、有村民自发组建的、有村专业户或经销大户发起组建的、有龙头企业发起组建的等等。其中以村委会或党组织为主体的,把党组织所拥有的政治优势与合作社的经济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一个利益联结共同体,使农民参与合作社更具信心;而村专业户、经销大户或龙头企业具有示范带头作用,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这些主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过程中不断进行互动,逐渐形成日渐稳固的关系网络。 (五)发展不协同
从已注册的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来看,发展势头良好,具有一定的规模、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且经营效果显著,能够带领农民脱贫致富。但仍有相当多的合作社在登记之后处于停滞状态,没有发挥合作社带动农民发展生产、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的积极作用。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总体上出现数量增长快、质量没有相应提高,发展不平衡的现象。 二、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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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体尤其是广大农民获得利益、保障利益的重要方式与手段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机制,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分配机制和保障机制共同促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要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机制运行情况,就必须了解合作社社员入社情况、合作社提供的各类服务、合作社盈余分配状况以及合作社日常事务管理方式和财务状况等。 (一)利益联结松散 1.联结方式不够合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就是相关主体间组建一种实现“双赢”的利益共同体的方式。在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村民自发组建和以村委会或党组织为带头人组建的合作社占据主体,在實际调研中发现,这类合作社中农产品的销售仅有一小部分是通过合作社组织销售,绝大部分仍然是通过农民自己寻找买方,农民具有绝对的销售自由,但由于个体性原因,对市场风险的承受力较小;在以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的合作社中,农产品的销售大部分是通过合作社直接销售给牵头企业,农民的销售风险较小,但是由于企业和农户性质的差异特别是双方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很容易使得农户在和企业交易时权益受到侵害。 2.资金不足,营利性低
通过对甘肃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影响合作社发展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其资金不足,营利能力低。合作社所需资金量大、时间紧、周期长,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主要是社员的股金和会费,数量十分有限;外部融资包括政府的扶持资金、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非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等,其中政府扶持资金数量有限,其他外部资金支持数量也是普遍缺乏。 (二)分配制度不科学
科学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利益主体获得合理收益的重要手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按惠顾额返利。从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方式看,有些合作社完全按惠顾额分红,大多数合作社实行按惠顾额分红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方式,但在实践中形成的利益分配机制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征。比如,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入来源主要是由公积金、公共福利资金、发展基金及红利返还组成。其中,公积金是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来的建设发展的主要资金;公共福利资金是发放社员福利的主要来源;发展基金则会运用到弥补亏损、设备采购和科技研发方面;红利返还主要包括按股分红、按交易量返还和混合返还模式,此外还存在二次分红的方式。根据调研,大多数合作社发展基金提取十分随意,盈余分配程序极其不规范,大部分合作社没有依法核算和返还可分配盈余,部分合作社对财政补助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合理的财务处理,公积金和其他各类专项基金更未量化到成员,二次分红的占比更是少之又少。
(三)保障机制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