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

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92号),我省排污费征收政策调整如下:

一、 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污水中的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每污染当量由0.7元提高至1.4元。

(二)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主要污染因子,仍执行现行征收标准,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每污染当量1.2元征收,化学需氧量、氨氮按每污染当量1.4元征收。

(三)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以及其他废气、污水中其他污染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现行标准征收。

(四)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因子均须征收排污费;对其他污染因子按照污染当量数由多到少排序,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在每一废气排放口,对所有污染因子按污染当量数由多到少排序,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因子征收排污费。 二、实行差别收费政策

调整现行差别排污收费政策范围及计征方法,进一步促

使企业自觉减少污染物排放。

(一)对全省范围内应缴纳排污费的排污者,其排放的所有收费的污染因子均实行差别排污费征收政策。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三)同时存在第(二)款规定两种情况的,按排污收费标准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四)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淘汰类的,按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五)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减半征收排污费。

(六)有关超标、超总量、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产生的污染因子排放量,按污染因子排污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应分别计算。

(备注:其他有关排污费征收、减免、资金使用管理等政策仍按现行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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