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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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公安部文件 公通字[20XX]21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 法律文

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

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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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

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

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 篇二: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20XX 式样一(行政刑事通用) 受案登记表

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附卷。 —27— 接受证据清单

一式三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 —28—

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29—

一式两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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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 —30—

一式三份,一份交接收单位,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一份附卷。 —31—

篇三:公安行政法律文书样本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一二年 —1—

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配套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继续盘问适用公安部印发的《继续盘问法律文书格式》(公通字?20XX?60号)。

2.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法制部门监制和管理。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采用计算机制作文书的,阿拉伯数字用TimesnewRoman,除当场处罚决定书外,文书名称字体用2号小标宋简体,正文文字用3号仿宋。

当场处罚决定书采用130毫米×160毫米的版心尺寸制作,其他文书制作时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