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国旗案与美国的法律文化

“焚烧国旗案”与美国的法律文化

“焚烧国旗案”发生于1984年的美国,当时德克萨斯州正在举行共和党全国大会,再次推选总统里根作为共和党的总统候选人。一群年轻人由于十分反对里根“劫贫济富”的财政和税收政策,组成了一个叫做“革命共产主义青年旅”的社会团体,在德克萨斯州的达拉斯市进行游行示威,表达抗议。在游行中,青年旅的某个年轻人随手拔下路边银行前的美国国旗,递给了他们的领导人约翰逊,约翰逊则在市政厅前大声抗议时,将国旗倒上煤油,他的伙伴用打火机将其点燃。一群年轻人一边焚烧国旗,一边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我对你吐口痰。”

由于美国国旗是美国国家尊严的象征,代表了美利坚民族的辉煌和荣耀,当时美国50个州中48个州通过了保护国旗不受玷污的法律,因此约翰逊等人的行为无疑触犯了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应该接受法律的惩罚,很多美国民众也表示,焚烧国旗严重伤害了他们的感情,为此约翰逊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和2000美元罚款。但是,约翰逊对此判决表示不服,上诉到德克萨斯的刑事上诉法院,认为焚烧国旗只是表达自己观点的方式,当时没有什么比焚烧国旗更能表达自己反对里根连任总统的观点了,法院应该允许公民批评和抗议美国政府的一些做法,应该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出乎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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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检察官和美国民众的意料,刑事上诉法院竟然接受了约翰逊的辩护意见,推翻了定罪,认为约翰逊的行为应该受到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保护,并且指出41年前就有案例判定,政府不能强迫学生向国旗致敬,否则就是违反言论自由。其后,美国最高法院以一票的优势通过了维持德克萨斯刑事上诉法院原判的决定。

“焚烧国旗案”作为西方国家宪法案例中的经典案例,带给我们很多的启示。

首先,在美国的法律文化中,“言论自由”居于非常崇高的地位,甚至超过国旗这样国家和民族的象征。如果焚烧国旗这样的示威行为是非一种言论的表达,是非暴力的,没有构成对社会稳定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损害,那么它就是法律所允许的,当事人无须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因为美国人认为,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任何对它的限制都要接受最严格的审查,只有那种煽动别人立刻进行无法无天的暴行的言论,才应该被限制。

这种法律文化不同于很多国家和民族的文化。例如,在我国,国家的利益和尊严是至高无上的,如果谁作出了焚烧国旗这样的侮辱行为,将会被人民法院以侮辱国旗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目前来说,我国仍然是一个集体主义烙印非常深刻的国家,在信仰共产主义的共产党人看来,言论自由的价值位阶低于国家和民族利益的位阶,不能为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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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公民的言论自由而损害国家的利益和形象。

再举一个极端的事例与美国的言论自由对比,今年1月7日法国《查理周刊》收到袭击,其主要诱因就是《查理周刊》刊登的漫画讽刺了伊斯兰教和其先知穆罕穆德,导致了穆斯林发动武装恐怖袭击,造成包括多名漫画家在内的至少12人死亡。在信仰伊斯兰教的人看来,即便是以漫画这样的有些幼稚的形式讽刺嘲笑穆罕穆德,也是一种不能忍受的侮辱,甚至有些信徒认为采用这样极端暴力的方式发动袭击,也是合理的。在这样的文化里,没有“言论自由”这样的定义存在,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什么是“言论自由”,只要言语上或者其他表达上冒犯了自己的宗教信仰,就应当受到惩罚,甚至是非常严酷的惩罚。

其次,美国的政治是宪法政治,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政府如果想惩罚焚烧国旗的行为,可以进行制裁,但是首先必须依据国会出台的惩罚焚烧国旗的相关法律,并且如果最高法院认为国会出台的法律违反了宪法,最后作出判决没有支持政府的做法,那么政府的制裁最终也将无法进行。因此美国的政府、法院和国会是一种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关系。

由于美国的国会是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所组成,而两院的议员又是由其选区内的选民直接选举而成,可以说国会代表了美国绝大部分普通民众的意志。同样,美国政府的总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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