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北京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资料

附件:

丰台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指导培训工作,根据《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京人社办发[2009]5号)的精神和《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京人社职介发[2009]136号) 的要求,结合本区职业指导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承担对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求职期间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街道、乡镇社保所,可以享受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元。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职业指导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街道、乡镇社保所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职业指导培训的组织、开展和实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及网上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街道、乡镇对本区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指导培训采用集中办班方式,对确需进行一对一具体指导的,可采用一对一指导的培训方式。

第五条 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要有相对固定的场所、设施及指导老师。职业指导培训内容包括就业形势、就业和劳动保障政策、择业技巧、择业观念等。职业指导培训老师须由具备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资格人员担任,或是由街道、乡镇社保所提出申请,推荐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及指导能力的人员,经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认定后方可担任。职业指导培训老师须必须由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备案登记。职业指导培训时间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

第六条 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开展职业指导培训前,须要求参培人员认真填写《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表一、表二)。采用集中办班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采用一对一指导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职业指导子系统。

第七条 街道、乡镇社保所向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职业指导机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表三);

(二)《北京市职业指导机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报花名册》(表四);

(三)《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复印件。

第八条 街道、乡镇社保所于次季度第一个月7日前,向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对街道、乡镇社保所上报的职业指导补贴申请材料,结合职业指导子系统进行审核。如审核未通过,将告知原因并整体退回上报材料,相关社保所需将退回材料按要求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审核无误后,统一汇总,由专人负责进行网上资料的申报,并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审核未通过,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需将退回材料按要求补齐后方可重新申请。

审核通过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区职业指导培训情况,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无异议的下达批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核拨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对公示期有异议的,终止此次补贴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需查明情况并做出说明,相关社保所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