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填制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 【发文字号】署通[1998]762号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

单填制规范》修订案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8.12.15 【实施日期】1999.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通知

(署通〔1998〕762号 1998年12月15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进一步提高报关单数据质量,规范报关单的填制,总署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报关单填制规范》)作了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是结合加工贸易通关管理业务的特点,对报关单部分栏目的填制要求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对《报关单填制规范》中部分条款作了局部调整,使其与海 1 / 7

关信息化管理系统协调一致。现将公告稿(见附件一)和修订后的《报关单填制规范》

(见附件二)印发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海关接本通知后即对外公告,并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总署通关管理司联系。 附件一:公告稿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附件一:公告稿 公告

根据海关总署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经修订后已正式发布,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各报关单位、预录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的要求填制报关单,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报关单,海关将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日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用语: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 / 7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

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核实货物实际入、出境后按报关单格式提供的证明,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其中前两位为分关(办事处)编号,第三位由各关自定义,后六位为顺序编号。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各直属海关的理单岗位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 3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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