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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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法律界定 物业及住宅小区物业

“物业”对应的英文是“REALESTATE”或

“REALPROPERTY”,含义是:“财产、资产、拥有物、房地产”,在我国粤港地区作为房地产的俗称。随着物业管理的发展,物业已成为有确切定义的规范化术语。一般认为,“物业”指已经建成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所属配套设施与场地,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建筑物本体附属设备公共设施建筑地块。《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住宅小区物业系指一个住宅小区的房地产的总称。首先以小区宗地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的四至为界,其次在该宗地上附着了可供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使用的各种房屋、设施、绿化等。住宅小区物业具有以下法律特点:1.房屋所有权具有多业主。2.土地具有共用性。3.小区配套房屋产权具有模糊性。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及界定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对住宅小区作为房地产的物业管理:业主通过选聘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专业物业公司,由业

主和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所谓住宅小区物业的界定,是指如何区分A小区与B小区的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对待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一贯原则是,不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地上建筑;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定着物所有权转移时,连同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多年来,我国司法、规划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都是按照这一原则,处理有关房地产权属问题的。上述原则体现在相关宪法和法律条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11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业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由于开发商不同,规划不同,各个小区的容积率、绿化率、配套设施的完善程度都各不相同。如果根据一定的评价指标将住宅小区划分为好、中、差的话,就会出现相邻小区实际上处在不同居住环境等级中,不同小区的业主购买房屋的价格也不同。一个小

区的业主出高价买了住房和与之配套的设施、环境,让他的小区与居住环境较差的小区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显然他对配套设施、绿化、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

所以,对住宅小区物业的法律界定,应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级别以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以当前中央提出的建立和谐社会为指导原则,把事情做细做好。郑州中方园小区经过11月8日事件使方圆物业退出后,原来的东西两小区分别聘请不同的物业公司来服务,有利于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所谓业主管理物业,就是业主通过某种手段、措施达到所要的服务质量。一般来说,都是在业主大会的基础上成立业主委员会并聘请专业物业公司来具体管理,根据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行使一定的权限。 现阶段业主如何行使管理物业的权利 1.业主如何通过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

《物权法》草案第77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会议或者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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