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海水养殖超
规划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和国家环保督察办公室《关于定期调度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的函》(国环督察函〔X〕42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X委办〔X〕48号)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海水养殖超规划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海渔〔X〕274号)、《X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报送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海水养殖超规划问题整治工作材料的通知》(X海渔电〔X〕7号)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我县局部海域超规划养殖、高密度养殖等突出问题,促进全县海水养殖业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强化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狠抓关键、立行立改,综合整治、落实落细,全面推进海水养殖整治工作,确保X年6月底前各项整改任务落实到位。
X年底3月底前完成县级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的编制修订和颁布实施,X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清退全县不符合规划的养殖设施。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海水养殖情况
沿海各乡镇、县海洋与渔业局要组织力量,立即开展本辖区海水养殖情况摸底排查,认真核查禁养区、限养区和规划区外的养殖情况,准确把握高密度养殖区域,列出整治排查清单,明确逐项整治的目标、任务、时限和措施。
(二)编制完善海水养殖规划
沿海各乡镇、县海洋与渔业局要根据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和我县海洋功能区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或修编本辖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经专家评审后,由县政府颁布实施。县海洋与渔业局于每月23日前将海水养殖规划编制工作进度表统一上报至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清退整治不符合规划养殖
沿海各乡镇、县海洋与渔业局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序推进不符合规划养殖的清退整治工作,确保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1.清退禁养区养殖。沿海各乡镇、县海洋与渔业局要按照我县海水养殖整治工作的总体目标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存在禁养区养殖的,组织开展禁养区的养殖清退工作,按时限要求,扎实推进禁养区的养殖退养、设施清除等工作。县海洋与渔业局于每月23日前将禁养区养殖清退工作进度表统一上报至市海洋与渔业局。
2.整治规划区外养殖。规划区外养殖是指原有规划已经确定的“可养区、限养区、禁养区”之外的养殖行为,其中部分区域既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又适合养殖生产的,可以重新进行养殖规划,对于不符
合海洋功能区划的规划区外养殖要一律清退。沿海各乡镇、县海洋与渔业局要按照海水养殖容量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统一的要求,严格查实规划外养殖情况,制定养殖退养、设施清除、调整养殖等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需要整治的目标、任务、时限和措施。县海洋与渔业局于每月23日前将规划区外养殖整治工作进度表统一上报至市海洋与渔业局。
3.调减高密度养殖。沿海各乡镇、县海洋与渔业局要高度重视海水养殖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强海水养殖区域的养殖容量管理,督促高密度海水养殖区按规范调减养殖密度,合理布局养殖生产。制定调减本辖区海水养殖密度的整治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时限和措施。县海洋与渔业局于每月23日前将高密度养殖整治工作进度表统一上报至市海洋与渔业局。
(四)加强养殖区生态环境监测
沿海各乡镇、县海洋与渔业局高度重视海水养殖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养殖区生态环境监测机制,加强养殖区水环境监测,全面掌握海水养殖区域的水质变化情况,监视并清除养殖区漂浮垃圾。积极配合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海水环境质量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为海水养殖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持续强化确权发证和执法查处
沿海各乡镇、县海洋与渔业局要根据《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农业部令X年第9号)要求,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保障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要进一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