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工总组[2005]3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5.03.07 【实施日期】2005.03.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的意见

(沪工总组〔2005〕32号)

随着上海区域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本市乡镇(街道)的职能在不断扩大,企业在不断增多,职工队伍在不断壮大,乡镇(街道)工会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作用也越来越突出。为了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工会建设,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工会的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的意见》,上海市总工会决定在部分乡镇(街道)开展建立总工会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本着精心组织、勇于实践、稳步推进、务求实效的精神,立足于加强乡镇(街道)工会的建设,努力使乡镇(街道)工会更好地发挥“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作用。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 / 2

一、乡镇(街道)总工会的职责和任务

(一)乡镇(街道)总工会的基本职责

乡镇(街道)总工会是乡镇(街道)一级地方工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乡镇(街道)工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乡镇(街道)总工会委员会是乡镇(街道)所属基层工会的领导机关;乡镇(街道)总工会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乡镇(街道)总工会领导乡镇(街道)所属的基层工会,依法履行工会基本职责和其它社会职责。 (二)乡镇(街道)总工会的基本任务

1、在乡镇(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和动员职工为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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