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制环境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
村和谐发展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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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制环境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研究办理
提 案 人:民革中央
主 题 词:农村 发展 法制 司法 提案形式:党派 内 容:
营造良好的农村法制环境既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也是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持续、有序进行的迫切要求。多年来,我国的农村法制环境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建立起了一个以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为总体目标,以基层法庭、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农村法律体系。同时,随着多年来普法教育的深入,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已经有了明显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和参与农村民主管理的意识也进一步提高,农村法制环境建设的效果逐步显现。
但是,现阶段我国农村法制环境建设中也仍然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农村法制环境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矛盾,如:征地拆迁、外出务工人员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法律问题,城乡二元结构引发的农民权益受到侵害等等。
二、目前,我国农村的司法资源配置和广大农民的司法需求不相适应。现有法律服务组织提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难以满足广大农村的需要,法律专业人才基本集中在大中城市,而广大农村地区法律人才稀缺。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人员较少,素质偏低,法律服务质量不高。
三、目前农村地区的基层司法部门在经费、编制、制服、办公条件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困难,给基层司法部门的日常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影响了职能的发挥。
四、农村政权组织和执法部门的自身建设亟待加强,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等现象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公正力,对农民群众法制心理的培养也造成了负面影响。
五、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一方面,农村人地分离的社会现状与普法教育的属地责任之间存在矛盾;另一方面,广大农民的法律素质总体不高且不均衡,“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消除,这也是造成越级上访的原因之一。此外,普法宣传形式和方式上的单一,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滞后,以及财政上对于普法投入的经费非常有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普法的效果。
对此,我们建议:
一、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党政组织都要高度重视农村法制环境建设,配合司法部门做好农村法制环境建设工作。要使国家整体法制建设的重心下移,将农村法制环境建设纳入农村发展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把法制建设推进到最基层、最需要的地区,将这项工作与农村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结合起来,真正体现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合理架构农村基层法律组织框架,进一步发挥基层法庭、司法所及农村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基层司法部门在协调做好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把优化农村法制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前提下,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力争将绝大部分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促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
三、进一步加大国家财政对农村基层司法部门和法律服务部门的经费投入。对西部等经济不发达地区,应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司法部门公用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层司法部门的建设。乡镇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设置在农村的最基层组织,担负着落实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的重要职能,应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的建设,尽快解决目前乡镇司法所的编制、经费和制服等各项困难。进一步加大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站的站点建设,扩大农村地区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建立起完备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网络,为农民提供更加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乡镇人民法庭和司法所的基建欠款,应尽快纳入省市级财政统一解决。
四、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长效的农村法律人才保障机制。法律专业人才是农村法制环境建设的必要保障。政府应制定和实施各种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法律人才向农村地区输入,加大对人民调解人员、法律服务人员等基层法律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和法律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法律队伍。另外,目前的司法考试门槛较高,在农村法律
人才队伍补充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建议继续加强和完善针对贫困地区的放宽学历和放宽分数政策,加大对B证、C证措施的执行力度,做到根据不同地区的人才需要培养不同层次的法律人才。
五、进一步加大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探索普法教育的新形式新模式。既要努力提高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也要加强对各级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培训。要加大对贫困地区普法教育方面的经费投入,在普法阵地建设、设备配备、人员培训、宣传资料等方面加大资金保障力度。要将普法与“德治建设”结合起来,利用更多的渠道如广播、影视、互联网来宣传,改变突击式、灌输式、概念式的自上而下的单一普法模式,将普法与基础教育相结合。力争将普法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让普法内容进入课堂、课本和考场,真正做到普法从娃娃抓起。在民族宗教地区,要结合民族地区的特点,积极引导宗教界人士参与法制宣传教育。
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适时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了包括迁徙、劳动就业、教育、财产和社会保障在内的诸多方面对农民的不平等。可以说,农民是中国最大的弱势群体。尽管在现行一些法律中已经包含了保护农民权益的制度规范,但现实中农民的权益还是很难得到保障。因此,要突破城乡二元结构,更好地保护农民权益,立法必不可少。把农民最需要保护的权益纳入《农民权益保护法》,才能真正体现农民的意愿,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需求,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把《农民权益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并做了大量相关工作,建议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早日出台该项法律,内容应包括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务工农民权益的保护、建立农民社保机制等当前农民权益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来源:中国政协网
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制环境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发展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第0110号
案 由: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制环境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发展的提案 审查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研究办理 提 案 人:民革中央
主 题 词:农村 发展 法制 司法 提案形式:党派 内 容:
营造良好的农村法制环境既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也是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持续、有序进行的迫切要求。多年来,我国的农村法制环境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建立起了一个以化解农村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为总体目标,以基层法庭、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农村法律体系。同时,随着多年来普法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