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减免退税审批

资源综合利用减免退税审批

办理对象: 符合综合利用政策规定的企业

事项性质: 审批

设定依据 : 《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关于部分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

办理条件: 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财务制度健全、符合综合利用政策规定的企业

申报材料: 申请退税资格审批应提供: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批文及认定证书复印件; 3.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情况月报表、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月报表; 4.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核算资料等资料;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办理程序: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于取得《认定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资格审批,资格审批工作实行按年度审批。 资格审批: 1、全程服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岗受理; 2、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实地调查、审核; 3、政策法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拟文; 4、局长室审批发文。 税款退还: 1、全程服 务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受理; 2、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人员、负责人实地调查、审核; 3、政策法规部门经办人、负责人审核; 4、局长室审批; 5、计统部门办理退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资格审批: 10个工作日内 税款退还: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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