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 目 录
总说明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财务报表格式 财务报表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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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
三、对于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开展以会计委托代理记账为主的会计核算模式。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采用修正的收付实现制。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以及自行设置本制度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是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收入支出等情况的书面文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构成财务报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支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表、基建收支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绩效考核表以及有关附表。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是分别以整个会计月度、季度和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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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度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规定。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有关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要求,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要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档案管理、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九、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本制度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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