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制度

一、监理工作制度

监理机构的主要工作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均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2.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

监理机构应对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行核验或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其处置方式和措施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或确认。

3. 工程质量报验制度

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 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工作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得付款。

5. 会议制度

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第一次监理工地会议应在监理机构批复合同工程开工前举行。会议主要内容包括:介绍各方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沟通相关信息;进行首次监理工作交底;合同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

(2) 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现场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及其责任方和完成时限。

(3) 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会议专题可包括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技术交底、变更、索赔、争议及专家咨询等方面。

(4) 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会议的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6. 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当施工现场发生紧急情况时,监理机构应立即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紧急处理措施,并向发包人报告。

7.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制度

监理机构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时,应对其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8. 监理报告制度

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应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上述报告的内容可参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SL 288-2014)附录 D 编制。

9. 工程验收制度

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有关水利工程验收规程或合同约定,参与或主持工程验收。

1.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和审批制度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均应经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后方可实施。

1.1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监理部应做好每张施工图纸的审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图纸中存在的图 面缺陷和差错。如果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件存在重大偏离,应召开 专题协调会议予以审议、分析、研究和澄清。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或承包人可以根据现场地形、地质与施工条件变化提 出优化设计建议,提交发包人研究。

只有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设计图纸和文件才能在工程施工中使用。 1.2 技术交底制度

监理工程师要督促、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施工设计图纸的全面技术交 底(包括设计意图、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并根据讨论决定的事项 作出书面纪要交设计、承包人执行。

监理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使承包人 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1.3 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

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或重要的分部工程开工前提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 审,由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1.4 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施工准备检查

每项工程开工前,监理部应做好承包人施工准备的检查并做好记录。施工

准备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必需的生产性试验已经完成,用于施工实施的各种参数选择已报经批 准;

(2)设计图纸、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 等技术交底已经进行;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置,劳动组织与技工配备已经完成;

(4)开工所必需的材料、构件、工程设备到位,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划 施工时段连续施工的需要;

(5)施工辅助生产设备和施工养护、防护措施就绪;

(6)场地平整、交通道路、测量布网及其他临时设施满足开工要求; (7)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措施落实。 发布开工批复

当单位工程的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时,承包人可提出《开工申请报告》, 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落实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当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查验合 格或认定施工准备工作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展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单位工 程或分部工程开工批复,并在开工后对施工准备不足部分督促承包人尽快完善。

2.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报验制度

监理机构应对发包人或承包人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行核验或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其处置方式和措施应得到监理机构的批准或确认。

分部工程施工前,监理工程师应审阅进场材料和构件的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试验报告,填写材料、构件监理鉴定意见。对于有疑问的主要材料进行抽样,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进行复查。

未经检查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三无” 产品。

施工单位对欲进场的材料、构配件提出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并附相 应的出厂证明、材质证明、试(检)验报告、合格证、批号、型号、编号等,由 (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选型或进场,监理工程师应按要求进行抽样、复查; 未经认可的材料和设备,不得进场和使用。如以发包人、承包单位等方认可的样 品为订货依据,监理还应要求各方在样品上做好签字认可标记,监理宜在监理工 作期间保存好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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