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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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逾期不结算的后果

[司法解释原文]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挂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后果问题的规定。

本条规定实际上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结算文件成就的条件,即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一定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期限,在该期限内没有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的,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是导致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基本条件;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提出的结算报告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导致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必要条件。

(2)、结算文件递交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的。递交结算报告的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如果承包人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发包人递交了结算报告,则不能产生将承包人作出的结算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的法律后果。承包人在法院起诉时要求按照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的,可以作为认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3)、这种责任是从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派生出来的,不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中新确定的责任。本条司法解释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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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侧重点不同,内容也有所区别,但意思是一致的,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在这个问题上,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实际上更多的涉及对当事人一方举出的证据如何采信等相关问题。只要承包人举出的结算文件属于视为发包人认可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采信该证据,基于承包人的请求将该结算文件作为确定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理解与适用] 一、起草背景

从司法实践中看,工程款的结算依据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产生争议最多的问题,可以说有90%以上的此类案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工程款的争议问题。而之所以产生工程款争议,是因为承包人和发包人对结算文件发生争议。长期以来,对于拖欠工程款支付的依据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及时妥善地审结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当事人一方拿着合同约定的结算文件,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结算文件中形成的工程款数额,判令对方当事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而另一方当事人却提出异议认为,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单方作出的,没有经过中介机构的评估和鉴定,不能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需要对工程价款进行评估和鉴定。在不通过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工程款的途径,主要就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文件。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对于工程竣工结算的条款约定了相应的期限和程序等条件,当这些条件具备时,就应当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结算报告的递交手续不完备、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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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经常为是否提出和收到结算报告争执不下,容易引起履行结算程序的事实认定的困难。不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争议最大的便是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而其中多集中在结算依据的争执上,有不少此类案件因为结算依据的不确定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拖延,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造成了被动。为了增强当事人的诚信意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通过这次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予以明确,就是为了强化这种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既便于及时、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一体遵照执行。 二、社会各界所提的修改意见及采纳与否的情况

在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时,该条的内容被列在第十四条,具体内容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在起诉前已就全部或部分工程款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该条在最后定稿的文本中排在第二十条。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本条的内容争议体现在如何确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情况。提出的修改意见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体现在如何确定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上。

1.专家学者提的修改意见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该条涉及的内容,专家学者表示赞同,普遍认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件成就时,就应该按照结算文件进行结算。同时提出应该强调尊重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的意思。结算依据的产生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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