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经营性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9]57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7 【实施日期】2009.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性收益分配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确保经营性收益合理分配、规范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宜发〔2008〕12号)和市政府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收管理实施方案》(宜府办发〔2008〕61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经营性收益界定

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以国有资产经营或 1 / 2

对外租赁所获取的收入,统称为经营性收益。按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规定,经营性收益

包括应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收益金和房产租赁登记费等税费支出在内,其中土地收益金按租赁收入的15%计提,房产租赁登记费按租赁收入的1%计提。以上税费由市国资公司负责缴交。 二、经营性收益分配 (一)收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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