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计量支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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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计量与支付规则

第100章 总则

101节.通则 1.计量

(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按总额计量。

(2)承包人应缴纳的所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工伤事故险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以及施]二设备险保险费,由承包人摊人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 2.支付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理人签证后支付。如果由发包人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两项保险,则由发包人 扣回。

3.支付子目 子 目 号 子目名称 单 位 101-1 保险费 -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额 -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 总额 102节.工程管理 1.计量 (1)第102.08小节的工作内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审查批准后,以总额计量。

(2)第102.11小节的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场地砂石化、控制扬尘、降低噪声、合理排污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经监理人检查验收后以总额计量。 (3)第102.13小节安全生产费用按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若招标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l%计)以固定金额形式计人工程量清单支付子目102—3中。第102.13小节所发生的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安全设施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审查批准后,以总额计量。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4)工程管理软件按第102.01—4条要求安装运行,工程管理软件费用由发包人估定,以暂估价的形式按总额计人工程总价内。其费用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劳务和计算机配置、维护、备份管理及网络构筑等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

2.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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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子目在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

102—2子同费用每三分之一工期支付总额的30%。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后,支付总额的10%。

102—3子目费用由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支付总额的50%;在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被监理人批复后支付总额的25%;按规范要求及监理人的指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后支付剩余的25%。

102—4子目经监理人验收后,支付监理人确认的实际金额的90%,;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后,支付剩余的10%。

3.支付子目 子 目 号 子目名称 单 位 竣工文件 102-l 总额 102-2 施T环保费 总额 102-3 安全生产费 总额 102-4 工程管理软件(暂估价) 总额 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

1.计量

(1)临时道路、电信设施及供水与排污设施的修建、维修及拆除等临时工程,根据施工过程中已完成的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分别以总额计量。 (2)临时占地经监理人批准,以总额计量。

(3)临时供电设施的修建及拆除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后以总额计量;临时供电设施的维修以月为单位计量。

(4)为完成上述各项设施所需的一切材料、机械设备、人员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费用均含入相关子目单价或总额价之中不另行计量。 2.支付

临时工程完工后,由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的80%,应在第1次至第4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4次等额予以支付;所报总价中余下的20%,待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后支付。

3.支付子目 子 目 号 子目名称 单 位 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 103-1 总额 103-2 临时占地 总额 临时供电设施 103-3 -a 设施架设、拆除 总额 -b 103-4 103-5 设施维修 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 供水与排污设施 月 总额 总额 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

1.计量

驻地建设完成后,经监理人现场核实,以总额计量。 2.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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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子日所报总价的90%,应在第l~3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3次等额支付;余下的10%,应在承包人驻地建设已经移走和清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时予以支付。 3.支付子目 子 目 号 子目名称 单 位 104-1 承包人驻地建设 总额

第200章 路基

201节.通则

本节工作内容均不作计量与支付,其所涉及的费用应包括在与其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或者费率之中。

202节.场地清理

1.计量

(1)施工场地清理的计量应按监理人书面指定的范围(路基范围以外临时工程用地清场等除外)进行验收。现场实地测量的平面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量。现场清理包括路基范围内的所有垃圾、灌木、竹林及胸径小于100mm的树木、石头、废料、表土(腐殖土)、草皮的铲除与开挖。借土场的场地清理与拆除(包括临时工程)均应列入土方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

(2)砍伐树木仅计胸径(即离地面1.3m高处的直径)大于100mm的树木,以棵计量,包括砍伐后的截锯、移运(移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等一切有关作业;挖除树根以棵计量,包括挖除、移运、堆放等一切有关的作业。

(3)挖除旧路面(包括路面基层)应按不同结构类型的路面以平方米计量;拆除原有公路结构物应分别按结构物的类型,依据监理人现场指示范围和量测方法量测,以立方米计量。

(4)所有场地清理、拆除与挖掘工作的一切挖方、坑穴的回填、整平、压实,以及适用材料的移运、堆放和废料的移运处理等作业费用均含入相关子目单价之中,不另行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人工程量清单的以下支付子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3.支付子目 子 目 号 子目名称 单 位 202-1 清理与掘除 -a _b -C 202-2 .

清理现场 砍伐树木 挖除树根 挖除旧路面 ㎡ m 棵 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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