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苏财综[2017]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7.01.24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财综〔2017〕2号)
各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1 / 3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税局 江苏省残联 2017年1月24日
附件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 》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2 / 3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
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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