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次课物流法律法规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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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

2.3.1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按约定期限或者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的合同,又称寄存合同。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2)保管合同既可为有偿合同,也可为无偿合同。(3)保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2.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管人的义务 1)保管义务

①妥善保管保管物。②除另有约定或者保管人因特定事由不能亲自履行保管行为外,保管人一般必须亲自履行保管行为,不得将该义务转委托他人。③保管期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④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⑤对于有瑕疵的保管物或者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保管物,保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措施。

2)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若该保管物在保管期间产生孽息,保管人应将该孽息一并返还给寄存人。

3)通知(告知)义务

在保管期间,保管人负有危险通知义务和第三人追索的通知义务。 4)交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保管合同成立后,保管人负有交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5)损害赔偿的义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对于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为无偿保管,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寄存人的义务

1)告知义务2)负担必要费用的义务 (3)索赔时效

2.3.2仓储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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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报酬而为另一方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它属于商事合同的范畴,在合同主体、保管对象、成立条件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保管合同。 2.仓储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2)仓储合同所保管的物品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3)仓储合同中货物的交付与归还以仓单作为凭证(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5)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6)仓储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

3.仓储合同的内容

实际操作过程中,仓储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条款:

(1)保管人、存货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条款。(2)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条款。(3)仓储物的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条款。(4)仓储物验收的项目、标准、方法、期限和相关资料条款。(5)仓储物的储存期间、保管要求和保管条件条款。(6)仓储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和运输方式条款。(7)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条款。(8)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条款。(9)违约责任条款。(10)变更和接触合同注意事项条款。 4.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管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客户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2)有权要求客户就所交付的危险货物或易变质货物的性质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3)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时,有权要求客户配合并提供验收资料。4)发现货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时,有权催告客户作出必要的处置。5)有权在情况紧急时,对变质或者有其他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置。6)有权要求客户按时提取货物。7)客户逾期提取货物的,有权加收仓储费。8)有权提存客户逾期未提取的货物。9)有权要求客户按约定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

(2)保管人的义务

1)签发、给付仓单的义务2)及时接收货物并验收入库的义务3)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4)接受检查的义务5)危险通知的义务6)紧急处置的义务7)按期如数出库的义务

(3)存货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保管人给付仓单。2)有权要求保管人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并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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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情况予以通知,保管人未及时通知的,有权认为入库货物符合约定。3)有权对入库货物进行检查并提取样品。4)保管人没有或者怠于将货物的变质或者其他损坏情形向物流企业催告的,物流企业有权对因此遭受的损失向保管人要求赔偿。5)对保管人未尽妥善储存、保管货物的义务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保管人赔偿。6)储存期满,有权凭仓单提取货物。7)未约定储存期间的,有权随时提取货物,但应当给予保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8)储存期间未满,有权提取货物,但应当加交仓储费。

(4)存货人的义务

1)提交储存货物的义务2)负责包装货物的义务3)支付报酬和必要费用的义务4)按合同规定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5)对变质或者有其他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置的义务

为了确保其他货物的安全和正常的保管活动,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当入库货物发生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货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保管人催告时,物流企业或仓单持有人有作出必要处置的义务。

6)允许保管人对变质或者有其他损坏的货物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义务 2.3.3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1.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联系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都是指保管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虽然《合同法》对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各自设有专门的分则,但保管与仓储这两种活动具有许多相似性。 2.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1)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告成立。 (3)仓储合同的主体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保管人一般为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或经依法批准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个体或集体经营者。而对于保管合同的当事人,现有法律未作限制。

(4)仓储经营者从事仓储经营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仓库位置、设施、装卸、搬运、计量等机具应符合行业技术规定;仓库安全设施须符合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批准许可;有完整的货物入库、存放等管理制度;有专职保管员。

(5)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而对于保管合同的标的物,现有法律未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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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保税仓库

2.4.1保税仓库概述

保税货物是指经过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根据我国《海关法》和《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税货物的仓储有许多具体的要求。 2.4.2保税仓库的设立条件

保税仓库是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设立保税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 2.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帐册; 3.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

4.保税仓库的经营者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2.4.3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程序

仓库经营者向海关申请设立保税仓库应履行以下手续:

1.经管人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如果是租赁仓库,还应提供仓库经营人的营业执照;

2.申请人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包括仓库名称、地址、负责人、管理人员、储存面积及存放何种保税货物等项目;

3.交验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 4.向海关提供其它资料。

海关审核仓库经营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并派人员实地调查后,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其设立保税仓库,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按照相关规定,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也不得再自行设立分库。

2.4.4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进出口监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收货人或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缴关税。诲关根据货物的进口或出口情况,再决定征税或免税。因此出入保税仓库的货物需要进行申报。

1.保税仓库货物的进口 保税仓库货物的进口分为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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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2)在非保税仓库所在地海关入境。 (3)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的进口。 2.保税仓库货物的出库

保税仓库货物的出库分以下几种情况:

(1)原货物复运出口。(2)用于加工贸易的货物。(3)国内销售使用。 3.保税仓库货物的核销

(1)报送有关单证。(2)海关予以核销。 2.4.5海关对保税仓库货物的监管 1.储存期限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储存期限,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核准的延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 2.对不同环节的监管

(1)货物的使用。(2)货损时的处理。(3)货物的加工。(4)货物的管理。 (5)货物的查验。(6)货物的存放。(7)货物的提取。

本章小结

仓储就是指:通过仓库对商品与物品的储存与保管。货物仓储是现代物流服务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仓储即物品在仓库中的储存,是仓库储存和保管的简称。

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明已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按约定期限或者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的合同,又称寄存合同。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接受报酬而为另一方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合同。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都是指保管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

保税仓库是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设立保税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专门储存、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2)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帐册;(3)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4)保税仓库的经营者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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