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件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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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养护院是为入住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休闲娱乐和社会工作等服务,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基本需求的专业照料机构。加强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正在经历快速的人口老龄化。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与此相伴,老年人口中失能老人的数量越来越多,长期照料需求迅速扩张。中低收入失能老年人,特别是其中的重点优抚对象、?三无?老人及低保空巢老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对他们的照料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单纯依靠家庭和社区服务已不能使他们得到切实有效的养老服务。因此,加强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机构建设。2005年以来,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就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将爱心护理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再次强调,要?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工程’?。2008年初,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又再次强调:?要加大工作力度,抓紧立项,争取有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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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扩建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尤为必要。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老年养护机构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失能老年人服务。 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工程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老年养护院工程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的养老机构普遍设施简陋,针对失能老年人的专业养护机构更是少之又少,为满足失能老年人入住机构的需求,规范对失能老年人的服务,需要加以新建或在现有基础上改建、扩建,故本标准作此规定。为统一各地对老年养护院基础设施建设的认识,本标准从主要服务对象和基本功能的角度明确了老年养护院的定义。

考虑到不同类型福利机构服务对象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共同性,故提出其他福利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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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 老年养护院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鉴于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老龄化水平以及机构养老需求等方面的差异,在建设中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水平。

第五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总体要求。

这是根据老年养护院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提出的。作为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老年养护院是强化社会公共服务的一项重大举措,因此其建设应?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基本需求,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故确定老年养护院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第六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的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的要求。 失能老年人的养护设施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其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的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也应纳入当地城市规划。

第七条 本条明确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所需设施项目多,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老年养护院应尽可能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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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整合与共享,尤其是改扩建项目更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对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提倡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机构相衔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明确老年养护院可以进行一次规划,分期建设。节能减排作为一项国策,本建设标准对此也作了强调。

第八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定额的关系。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及其控制幅度。 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即床位数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数量及增长趋势、经济发展水平、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为控制建设规模,本建设标准明确了每千名老年人口宜配置的养护床位数量。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1. 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正逐步由传统的救济型福利(主要面向三无人员)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加快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本标准在进行政府投资的城市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全国平均水平的测算时,目标人群是城市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老年人口。近年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城镇居民中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人群,也即中低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我国城镇人口的60%。可按这一比例估算我国城市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老年人口规模,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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