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目标老年人口=老年人口总数×0.6

2.失能率和服务提供比是进行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测算所需的其他两个参数。失能率即老年人口中失能老年人口所占的比例。2004 年国家统计局的全国人口抽样调查专门针对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了调查,数据显示城市老年人口的失能率为6.9%。

服务提供比即可供入住的床位数与失能老年人口数的比例。目前我国失能老年人口能获得机构照料服务的比例非常低,大中城市养老机构中面向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床位一床难求的情况非常突出。为满足大中城市中低收入及低收入失能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入住机构的需求,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发挥政府的带动和主导作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实际调研情况,将服务提供比定为50%。

3.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到我国每千位老年人口中宜设置的养护床位数量,计算公式如下:

每千位老年人口中的供床数量 =

×1000

=0.6×失能率×服务提供比×1000 =0.6×0.069×0.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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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因此,从全国平均水平来看,政府投资的城市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21张养护床位进行测算。考虑到各地差异,允许在此标准上上下浮动10%,故本标准提出政府投资的城市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19~23张养护床位进行测算。这一指标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在一段时期内基本满足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经充分调研论证是适当合理的。 第十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规模分类。

失能老年人的养护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才能开展各项服务。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规模效应,本《标准》将100张床作为养护院的最低建设规模。同时,从确保服务质量和方便管理出发,提出建设规模在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将建设规模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是鉴于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设施配置的要求不同,分类有助于合理确定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水平。本《标准》中建设规模的床位数仅指老年人居室中设置的床位,不包括卫生保健等用房中设置的少量特殊用途床位。

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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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场地是失能老年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必要空间,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是保障日常养护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

失能老年人具有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多方面需求,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相关规定,参照各地老年养护院功能用房设置的实际情况,本条明确了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包括:老年人用房(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老年人入住服务用房的设置主要是满足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咨询、等候及办理出入院手续的需要。

老年人生活用房是为入住失能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基本用房。其中会见聊天厅的设置有助于营造亲情氛围,为入住失能老年人聚会聊天、会见家人和朋友提供场所,满足其在日常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亲情居室的设置则是为了满足入住失能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子女短暂居住,感受家庭亲情的需要。

失能老年人普遍年老体弱,是慢性病的高发人群,因此老年养护院除应具备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外,还应具备提供一般性医疗护理和卫生保健服务的能力。本建设标准按照建设规模对老年养护院的卫生保健用房进行了分类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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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康复用房应包括物理治疗室和作业治疗室。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有配置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是老年福利机构帮助失能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两种最为基本的手段。通过这些康复方法的治疗能使失能老年人获得功能改善,减少残疾、久病卧床及老年痴呆的发生。

老年人娱乐用房包括阅览室、书画室等。适当的娱乐活动可以消除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孤独感和心理障碍,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这是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而提出的。

老年人社会工作用房包括社会工作室、心理咨询室和多功能厅。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机构服务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配备社会工作人员。这就要求设置相应用房以满足社会工作者以及志愿者面向入住失能老年人开展心理咨询、个案辅导和小组活动等工作的需要。多功能厅的设置是为了满足组织老年人开展集体活动的需要,同时也可以为工作人员提供集体活动的场所。

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应设置的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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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利于入住失能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便于他们进行适当的室外活动,并有良好的生活氛围和环境,故应设置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地。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选址要求。

根据老年养护院的性质、任务和服务对象的特点,本条规定老年养护院新建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

第十五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总体布局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用地的原则要求和适用指标。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用地内容是根据老年养护院实际工作需求提出的。为控制用地指标,本《标准》参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确定了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老年养护院室外活动、衣物晾晒场地的面积,是根据对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实际所需用地面积的测算,并参考实际调研数据确定的。

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的布局要求。 将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居住、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相对集中贯连,独立成区,是为了方便服务,同时保证老年人能够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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